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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反分裂国家法”的法理困境

  但是,它决不是一个由一方宣称对另一方拥有主权而能简单轻易解决的问题。也不是用武力或单方面立法可以根本解决的问题。所以,大陆“反分裂国家法”缺乏法理根据与法律效力基础的问题,非但不会被台湾人民所接受,也很难为国际社会所认同。关键在它的当代政治法理正当性不足,及对历史与现状认知与处置方面存在的局限所造成。同时在现代法律的立法前提与基础方面存在的“主权观念的盲点与法理误识”所致!
  简单地说就是,由于历史的分割,两岸现在还不是一个既成事实的国家(或言处于“一个未统一的状态”)。所以,不能或不应以“一个既成国家的想象(诉求)”来简单的从事立法行动与两岸关系处置。这就象大陆指斥和要求台湾不能片面“立宪与建国”改变现状一样。倘若大陆试图以“反分裂国家法”来定义现状与界定两岸政治行为的法律边界,就没有理由不被台湾与国际社会视为“片面改变现状”的行动,同样在法理与现实政治上是不智无益且有害的举措!只会加深分裂与提升双方政治歧义冲突的危机。换言之,要想达到双方各自的政治诉求目标,唯有进行“政治协商”才能解决。若就法律方面言,或者是单方面但有建设性的立法建构;或者共同进行对称性——转换式建构;或者进行整合式一体化建构。这些才是合乎法理与有益的建设性作为。
  这里,存在一个深刻的当代法理学上的难题:究竟主权是由甚么来界定的?或主权本质究竟是甚么?除了通常人们理解的“主权是一种独立自主的国家所拥有的排他的最高政治决断权”这一概念外。主权与法律,主权与独立的排他性的法律体系的存在,究竟是一个甚么关系?其意涵与实质是甚么?等等。都是处于两岸特殊关联情势下,思考“法理中国重建”问题与可能性时,不能不深究和首先要解决的议题!
  换言之,大陆“反分裂国家法”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在大陆的法律体系与系统内实施与发生效力的。它何以能对台湾发挥效力与作用呢?按照国际法及其惯例(如前西德“基本法”只是保留了两德未来再统一的意向与关于原德国整体主权的政治宣示条款),一个被历史现实长期分割了的,处于尚未统一状态的双方(两个国家形态的政治实体),都不可能以自己一方的法律与立法意志强加于对方,或要求对方来遵守自己所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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