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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反分裂国家法”的法理困境

  从法律意义上说,国家主权即是一种法权和权利,就有相对应的国家责任与义务,就要受到国际法与国际惯例的规约。从主权的构成及其意义与实质内容而言,它是可能被分割与历史重塑的。需要区别的是:究竟是被动的,不自主的或是由于战争强制分割/整合所引致的等;还是主动的,自主的,自愿的和根据实际需要而和平进行的“主权让度与转换重构”!
  根据主权的法权特徵与属性而言,这里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是:主权的让度与分割(如外交国防与安全方面国家权力的限制与转托),相应必定要有一个共同的实体(国际军事与安全的组合体系),来承载与行使其主权权力,并承担起其主权责任。或者经由重构一个新的“第三主权体”来受托与行使所有主权权力。但理论上和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是:究竟转让主权权力的原主权国家将处在一个甚么样的主权地位?其实际主权与名义主权(或实质主权与最终主权)的分割关系将如何界定与处置?等等,是个尚未全部解决的课题!
  建立在这样一种新的主权观念基础上的“现代国家权利──主权”的可分割可让度可重组可共享的“转换情态”与国家主权体系重构的可能势向。既代表了当今世界“全球化”的大势和时代要求,又使人们能从“国际关系法律新秩序”的重构趋势与要求,来重新定义与阐释“主权”概念及其真实意涵。显然,这种“主权理念”与“主权分立与共享”的体制架构模式,及其相关的理论实践问题,才是两岸政治法律界应该深入研究与探索的重大课题。而不是在目前两岸分割,主权能力彼此不及的方面,作无谓的纷争与自扰!这里,需要明确与强调的一点是:在当前的国际法体系状态下,两岸关系或其他主权关系的变化与重构,主要依然是一个“内在性”问题。即要靠双方多作“内向性思考”和需要作“对称性处置”来协同解决的问题。国际承认毕竟属于“外在或事后性”的。
  2,“反分裂国家法”的非正当性法理难题剖析
  若从现代国际体系演变与国家间关系重组,由国家间的“主权让度与共享”所生发引致的景观来看,在在显示了国家主权与现实权益都是一个可变与可塑的客观存在,完全是依历史与现实的事实情势所决定。而且,其内涵与意义及其建构形态等,都是随着一个国家的历史发展变化和国际情势而变化的。从这一意义上说,两岸中国的历史与现实情势表明了一个事实,即中国国家主权被分割的历史与现状,及其存在的“共享与重构”的现实需要与历史未来的可能性(如政治法理上的历史关联与“宪法一中”的交集及其未来中国的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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