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反分裂国家法”的法理困境
黄永森
【全文】
针对当前大陆“
反分裂国家法”问题,争议的焦点在它“是否能对台湾适用”?或言针对台湾有没有“法理正当性”这一关键议题上。因为,无论从其立法动机与实质意图方面讲,“
反分裂国家法”的要害在,按大陆的说法就是:藉此阻吓与有效抑制“台独”分裂势力的企图与行动。当然,还有防范大陆内部的疆独藏独等“分裂图谋”,但那不是主要的动因,或说仅此不需要另立新法。另一方面,据已透露的讯息,此法将明示:不适用于港澳。那么,又是一个“政治法理逻辑上悖谬”:既不适用于港澳,何能有效于台湾?或言,更没有可能与正当性!
如果“
反分裂国家法”的主要“立法意旨”与“标的”即意在台湾(正如大陆未及立法先忙着游说美国也可证之)。那么,就不仅如大陆宣称的“只是将中共一贯的对台政治方针与政策法律化”,而是,要“绳之以法”的来试图单方面界定与规范处置两岸关系。所以,它将遭遇的反弹与引致的后果是可以预期的。仅在此意义上,本文尝试对“
反分裂国家法”的法律正当性缺失及其法理根据不足的困境进行一番思考与剖析。
1,“
反分裂国家法”立法基础与法理根据问题
对于“
反分裂国家法”进行法理思考,首先必须对其立法基础(或前提)问题加以考察。从当代法理学基本原理来剖析,主要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或思维径路):一是从“实然”面看,它是现实建构在甚么样的基础上?或者说,它是以甚么政治法律思维主导立法的,其法律与法理根据是甚么?由此可以发现其可能的法理盲点与误区何在?二是,从当代政治法理的理念原则的“应然”面上说,它应该(或必须)建构在甚么样的法理基础或前提上,才会有足够的正当性与实践可行性。反之则可以指出:为甚么说它并不完全具备法理上的基本条件(或充份必要条件)。甚至明显地有违法理,并存在政治法理逻辑的内在地悖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