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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法律保障制度(二)

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法律保障制度(二)


刘剑文;魏建国;翟继光


【关键词】自由贸易区;法律保障
【全文】
  三、WTO体制下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前景
  我国保税区的主要优势体现在关税、许可证和配额等方面。加入WTO以后,我国的关税水平将大幅度削减,这样将削弱保税区的“保税效应”;随着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实行,保税区在许可证和配额方面的优势也将大大减少;国民待遇原则的实行,使得保税区专门针对外商制定的优惠政策面临进一步的调整。[30]从WTO的相关规定来看,加入WTO以后,保税区的发展确实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但通过分析WTO关于边境贸易、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等区域安排的规定及WTO的宗旨,我们又可以看到,将保税区改造为国际上通行的自由贸易区,使其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运作,仍有极大的发展空间。
  关贸总协定第24条是总协定的一个重要例外条款,主要是针对各种区域安排的。区域安排主要表现为边境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该条第3款规定:“本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得阻止:(甲)任何缔约国为便利边境贸易对毗邻国家给予某种利益;(乙)毗邻的理雅斯得自由区的国家,对与这一自由区进行贸易给予某种利益,但这些利益不能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缔结的和平条约相抵触。”的里雅斯得自由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于1947年成立的,该自由区曾一度由联合国负责监督和保护,1954年,美国、英国、意大利和南斯拉夫四国又签订伦敦协定,将该自由区分归意大利和南斯拉夫。总协定关于关税同盟规定为:“关税同盟应理解为以一个单独的关税领土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关于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的自由贸易区,总协定第24条第8(乙)款规定:“自由贸易区应理解为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组成的一个对这些组成领土的产品的贸易,已实质上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的集团。”自由贸易区只是在组成此等区域的成员国间消除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措施,不要求各成员国对非成员国的贸易实施统一的关税制度和贸易规章。自由贸易区只是在地区内实行贸易自由化。如欧共体共同市场、美-加-墨自由贸易区等。区域安排的目的是在有关国家间建立一种较为紧密的集团关系,在集团内部确立一套优惠贸易的规则和制度,促进相关国家间的自由贸易和经济的一体化。区域安排在表面上是背离总协定的各项义务的,尤其是最惠国待遇条款;但总协定的区域安排有其明确的理论作指导。总协定第24条第4款指出:此等安排能“发展各国之间经济的一体化”,“扩大贸易的自由化”。[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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