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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建立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测评探讨

  二、人身危险性的概念、特征及其表征
  从一定意义上讲,社区矫正就是人身危险性的矫正。所以,基于本文所要探讨的是社区矫正的实质内容问题,人身危险性包括以下要引入的人身危险性评估是不得回避的问题。
  刑法学界关于人身危险性概念有着不同理解,其可归纳为两种观点:一是“狭义说”,认为人身危险性就是再犯可能性。所谓危险性,指的是犯罪人存在的对社会所构成的威胁,即其在犯罪的可能性。○2又如:“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就是指行为人再次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可能性”○3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杜里奥﹒帕多瓦尼同样也认为,“主体社会危险性,也可以说是主体再犯新罪的或然性”。○4二是“广义说”,认为人身危险是再犯可能性与初犯可能性的统一。这种观点主张“人身危险性并非再犯可能性的同义语,除再犯可能以外,人身危险性还包括初犯的可能。”○5日本刑法学家木村龟二也认为:人身危险性可以表现为两个方面,即尚未犯罪者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和有前科者实施犯罪的可能性。○6
  两种观点主要是在人身危险性主体界定上存在着差异。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人身危险性是指行为人在人格上存在的严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人身危险性的主体既包括犯罪人再犯的可能性,也包括具有犯罪倾向的人初犯的可能性。同时,人身危险性并不受行为人的责任能力的限制,即使是无责任能力者,只要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也可构成人身危险性的主体。
  人身危险性的基本特征为预断性、现实性和可变性。首先人身危险性具有预断性。人身危险性是人们对行为人的一种主观推断,它本身不是一种事实,而是一定的危害事项可能由具有一定的行为性状的具体人来实现的一种预想。人身危险性属于未然之罪,它是一种尚未发生的可能性客观实在性,是犯罪人和潜在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其次人身危险性具有现实性。因为犯罪人具有犯罪倾向的人,其人格的形成来自环境和素质,亦即其来源具有客观性。并且犯罪人或有犯罪倾向人的人格都可以通过外部的行为体现出来,因而我们认为作为人身危险性的依据有其客观现实性。这一特征,使我们具有对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和研究的可能。最后,人身危险性具有可变性,亦即这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是可以被抑制、削弱以至消灭的。这一特征成为了消灭人身危险性以及根据不同人身危险的顽固程度对罪犯进行改造的基础。○7
  人身危险性的表征从犯罪过程中来分析主要有以下四方面:1.平时情况。个人基本情况指行为人准备或者预备实施犯罪之前的个人基本特征。可分为三方面内容:一是生理状况,包括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生理特征等。二是心理和思想情况,包括性格特征、爱好习惯、人格气质、文化知识、道德观念、政治思想等。三是社会关系情况,包括婚姻家庭、亲戚朋友、职业经历、经济状况和社会环境等。2.犯前情况。这里主要指导行为人准备实施犯罪到开始实施犯罪这一段时间的情况。包括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起因以及犯罪的罪过形式等。犯罪前表现出的内心世界和心理活动直接体现人身危险性,对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具有重要作用。3.犯中情况。犯中情况指的是行为人犯罪过程中的表现,也是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表征之一。犯中情况主要包括犯罪行为,犯罪性质,犯罪的手段、方式、时间、地点、对象,犯罪的中止、未遂、既遂,犯罪后果等等。犯中情况同样很大程度地反映行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4.犯后情况。犯后情况指的是行为人犯罪后的表现。包括认罪悔罪态度。行为人对所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后果有一定认识,并对其行为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有痛苦感,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有的犯罪后不仅没有悔恨之意,相反以此为荣,其人身危险相对较大。更有甚者,隐匿罪行、杀人灭口、畏罪潜逃、抗拒逮捕、嫁祸于人等,这种人的人身危险性比较而言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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