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投保人教唆、帮助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实施职务侵占行为的,均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反过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教唆、帮助投保人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均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另外,如果认为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也像贪污罪一样包括“诈骗”的话,则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共同实行诈骗行为,则双方均既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正犯,又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正犯,但同时又各自定罪。如果认为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中不包括“诈骗”行为,则双方无法共同实施实行行为,也就没有构成共同正犯的可能性。
投保人教唆、帮助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实施职务侵占、诈骗行为的,均以贪污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反过来,国家工作人员教唆、帮助投保人实施保险诈骗的,因为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实施实行行为,难说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所以,双方均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投保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保险公司公司工作人员共同实行保险诈骗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来说,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的诈骗)的,双方虽然均既构成贪污罪的共同正犯,又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正犯,本应各自定罪,但同样由于“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的规定,双方只能以贪污罪的共同正犯定罪处罚。
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
公司人员教唆、帮助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双方均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反过来,国家工作人员教唆、帮助公司人员收受贿赂的,双方均以公司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公司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行受贿行为的,双方既构成受贿罪的共同正犯,又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的共同正犯,但应各自定罪处罚。因为受贿罪条文没有“伙同受贿的,以共犯论处”之类的规定。
四、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
公司人员教唆、帮助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的,双方均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反过来,国家工作人员教唆、帮助公司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的,双方均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公司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行挪用本单位资金行为的,双方虽然既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同正犯,又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同正犯,但仍应以各自的罪名定罪处罚。这同样也是因为挪用公款罪条文中,没有“伙同挪用公款的,以共犯论处”之类的规定。
简单总结:为解决均具身份者共同犯罪的定性问题,有必要引进“加减的违法身份”的概念。加减的违法身份,既具有违法身份的特征,即非身份者也应按照身份者罪名定罪,也具有责任身份的特征,即非身份者尽管与身份者构成共犯,但仍应按照非身份者的罪名定罪处罚。结合我国现行法的规定,笔者认为,职务侵占罪、保险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公司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等的主体即为加减的违法身份。均具身份者教唆、帮助对方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以实行犯所触犯的罪名作为共犯的罪名。均具身份者共同实施实行行为的,除非有“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的规定,尽管共同对犯罪总额负责,但应各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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