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面纱——读《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钱继磊
【全文】
邓正来先生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一长文的发表和集结出版,一如张文显教授在“中国法学的反思与前瞻学术论坛”(长春•2005年10月)所言,“犹如一枚重磅炸弹落了下来”,给中国的法学界乃至整个中国社会科学界带来一次至少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前所未有的强烈震撼。[1]它不仅是对自改革开放以来的近三十年的中国法学,而且是对自十九世纪末西学东渐以来中国整个社会科学领域的一次整体性反思和批判。作者提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2],“在根本上意味着要在中国法学乃至中国学术领域中,把那个被遮蔽的、被掩盖的、被忽略的关于中国人究竟应当生活在何种社会秩序之中的当下问题开放出来,让这个问题彻底展现在我们的面前,使我们不得不对它进行思考和发言”。[3]一如作者在文章的最后部分所言,“只要中国法学论者,甚或中国论者,开始对其生活赖以为凭的知识生产的性质以及其生活其间的社会生活秩序之性质展开思考和反思”,“那一定是一种‘自觉’生命或理论‘自觉’生命的开始”。[4]或者说,那将意味着中国法学(乃至中国社会科学)“前反思性”时代的结束和一个新的“反思性”时代的开始。从诸论者对这一论著的反应,就足以说明作者在这一点上是成功的。[5]但是,一如邓先生本人所坚持的学术进路那样,我们对于任何问题、任何理论都不能不加质疑、不加反思地接受下来,而是应该对它进行“问题化”处理。由此,我们在对邓先生的论著的开创性贡献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对作者所关注并构建的问题本身也应当进行合乎理性地反思、质疑,进一步深化、扩展对这一论题的讨论。在笔者看来,即使本文对邓先生的论著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误读,因而提出了并非存在于邓先生文本中而是读者自我杜撰的伪问题的话,这也至少为把握论者原意、避免误读提供一个反例。如若果真如此,则本文愿充当此种角色。
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不论是作者所依凭的知识资源,还是他要完成的学术使命以及涉及到的诸多论题,都使得这一论著极其繁复与庞杂,再加上本文篇幅所限,所以本文仅围绕“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一核心范畴来展开,以期能使讨论更加细致和深入。[6]当然,本文之所以要讨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也是有着充分理据的。这是因为,这一范畴的建构与邓先生的最终目的以及所关注的问题有关。作者的最终目的是探寻中国人能够共享的“更有德性、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满意的生活”。而作者所关注的问题,即“对有关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更可欲和更正当的问题的追究”以及对“‘正当性赋予’的力量的揭示和批判” [7],则是上述最终目的的展开与体现。而对社会秩序性质的可欲性和正当性的讨论不得不需要一种判准。由此,“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就担当了作者对何种社会秩序性质更为可欲和正当的判准。同时这种判准具有对现实的批判性和对未来指向性意义。换言之,这一范畴也为对“中国法律/法制建设的事实性图景”[8]的反思和批判提供了判准。这也就为进一步揭示并最终批判那种被不加反思地“移植”过来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错误地当作“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及其背后的“现代化范式”的支配力量提供了可能。甚至可以在某种意义上断言,邓先生对这一论题进行的后续性的深入研究都无法离开这样一个判准性范畴。因此可以说,没有这一范畴,就无法架构起作者的理论大厦。基于此,本文首先对邓先生的这一范畴进行解读,然后对其他论者对这一范畴的已有的具有代表性的讨论进行评析,最后试图开掘出对这一范畴在这一整个理论中是否能够兑现其承诺进行合理性质疑的可能性。[9]
一、 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解读
邓先生先生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阐述主要体现在本论著的自序“根据中国的理想图景”中对“中国自然法”的注释[10]、引论部分的第二节和最后部分[11]以及“暂时的结语”中对“读者有可能提出的两类疑问或批评意见做出一种事先的回应”部分[12]。综合来看,本文认为,邓先生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可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