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资源消耗大国和污染排放大国来说,应当采取各种途径挖掘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潜力。重启夏时制,除了能得到以上好处之外,还可以增加我国国民享受阳光的时间,有利于保护国民的身体健康。但是重启夏时制,也会造成一些麻烦,如扰乱学生、儿童、上班族和老年人的生物钟,迫使铁路和航班每年修改时间表。基于此,一些人认为,与其实行把时制搞混乱的夏时制,不如每个地方针对本地的日光变化规律来调整自己的上班时间。如北京地区在每年的4月初至10月底,可以改为上午8点上班,在每年的11月初至次年的3月底,改为上午9点上班。这种做法虽然没有调整时制,但实行的是变相的夏时制,更会把时间搞乱,因为我国幅员辽阔,每个地方都搞一个上班时,一个下班时,不利于全国范围的社会和经济交往。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一些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全国性议程的时间是很难更改的,如全国统一的“新闻联播”节目,在上下班时间调整后,在冬天放在晚上8点收看,夏天放在 7点播放,其他的影响会随之而来。因此,本人认为,调整生物钟及修改火车和航班时刻表的麻烦是短时间的,和实行该制度带来的经济与环保好处相比,又算得了什么呢?
另外,我国的纬度同美国本土大致相同,同欧洲大陆大部分地区也相差无几,那些国家施行夏时制目前很成功,赢得了民心,在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的现代中国,为什么不能重启呢?有人认为,1992年暂停了夏时制,现在重启,是不是说明政府当年的行动错了呢?本人认为,这种想法多虑了,因为国内和国际的形势是此一时彼一时。此外,我国虽然在1992年暂停了夏时制,但是并没有宣布终止该制度。即使终止了,在新的经济和环保形势下,也可以重新施行。国际上这样的例子不少,如1973年的第四次中东战争导致了全球性的石油危机,欧洲大部分国家为了节约能源,从1976年起就开始实行或者恢复实行夏时制。
既然在新的社会、经济、资源和环保形势下我国重启夏时制是必要的,那么我们应否原封不动地重启以前的夏时制呢?本人认为,应结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予以改革。具体的改革建议为:一是制度的形式和内容要入法,即在修订《
环境保护法》和《
节约能源法》时,要把夏时制的要求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予以确认。二是宣传的内容要与时俱进。在每年开始实施和结束夏时制的前一个星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节能和环保宣传活动。宣传要贴切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实际,反映国际和国内的压力,以取得公众的谅解和支持。三是制度的名称要创新。既然要取得公众的支持和理解,该制度的名称要反映其实质,可以考虑把“夏时制”的法律名称改为“日光充分利用时制”或“节能环保时制”。四是实施的期限要更长,宜从四月的第一个星期日的凌晨2时整(北京时间)开始,至同年十月中旬第一个星期日凌晨2时整(“日光充分利用时制”或“节能环保时制”结束)。五是原则性和灵活性要相结合。原则性是指,“日光充分利用时制”或“节能环保时制”应当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施行;灵活性是指,在西藏、新疆等特殊地区,上班和下班等时间可以适当地作一下调整。由于该调整会影响全国与这些地区的经济和社会交往,所以,须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务院在每年发布“日光充分利用时制”或“节能环保时制”的启动命令时一起公告。六是要和其他的制度、要求相匹配。如要求民航等运输部门的运输计划应当符合“日光充分利用时制”或“节能环保时制”的要求,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工作计划应尽量与“日光充分利用时制”或“节能环保时制”的要求一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