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一个月,开始跟着副庭长去办案。临走之时,分给我一个案件,是一个离婚的上诉案件。现在,这个案件当事人的名字已经记不住了,可是案情还记得很清楚。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很简单,双方结婚七、八年了,男方的阳痿、早泄的毛病一直治不好,女方起诉主张离婚,争取能够过正常女人的生活,不能再这样继续下去了。男方认为自己的毛病是可以治好的,就是治不好,也有自己的生活权利,因此反对离婚。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男方上诉。
那时我23岁。女朋友刚刚离我而去,原来尽管相处了很长时间,但是我们都很老实,在一起什么事情也没有发生过,因此,我对男女之事一窍不通,是一个纯粹的“正处级”,绝对不是“副处级”。看着卷宗里记载的当事人陈述的夫妻缠绵之事,我的皮肤发紧,身上发麻,对其中的一些术语也似懂非懂,不知道确切的含义,向别人请教,还被嘲笑一顿,斥之为:真不懂还是假不懂啊?我真不知道这个案件该怎么办才好。副庭长看出来我的胆怯,就鼓励我,并且教了我一些阅卷、审查离婚案件的方法。那时候就叫做离婚案件的“三看一参”: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理由,参考子女利益。
我看上诉人的上诉状。他说,他是一个正常人,性能力是有一些毛病,不是不能治的,况且也不是什么都不行,也能够尽到一些丈夫的责任,只是不十分如意而已。我觉得,这个人是很讲理的人,说得在理。我又看答辩状,女方说,她是一个正常的女人,有正常的生理要求,也有正常人的性心理;当她在有生理要求的时候,而自己的丈夫却不能给予满足,每次看到这种状况发生,都不能忍受,因此坚持离婚,也要维护自己正常生活的权利。我又觉得女方说得对,总是这样,大概谁也受不了。可是等把案卷都看完了,我犯难了,究竟谁说得有理呢?都有理呀?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副庭长说,第一,你好好看看《
婚姻法》,第二,别着急,下去接见一下当事人,可能就有办法了。我只有遵命。
7月,艳阳高照,我和副庭长走在县城的大街上,卷宗放在整整齐齐的卷宗封筒中,上面印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大字,拿在手中,将有字的一面朝着外面,感到很神气。当然,外表神气,心里也有了一点数,已经知道《
婚姻法》规定患有不得结婚的病症的人不能结婚;本案当事人的这种状态虽然不是不得结婚的病症,但不能尽夫妻义务,也有相似之处。在实践中,基于这样的原因提出离婚的,应当准许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去接见当事人,应当说底气是很足的。
这两个当事人都很有文化,文质彬彬,极有礼貌,理由陈述得清清楚楚,有条有理,声音不高不低,非常讲道理。听着他们的陈述,我的心都替他们感到难过。其实,两个人几年来不打不闹,不是水火不相容的样子,要维持婚姻关系也不是不能过。但是,如果长期如此,了其一生,对当事人是不人道的。这些道理,不都是我说清楚的,因为我也说不清楚,多数是副庭长帮着我说的。我们说着这些入情入理的话,打动了上诉人,最后他主动提出撤诉。在结束谈话的时候,男、女方都哭了,真正是洒泪而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