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不限于医疗技术引起的纠纷,但大部分与技术有密切的关系,而技术问题不是一般人就能说清楚的,需要专业人员来进行论证。所以国家在法律设计上,设置了一个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用于考察医疗行为的成败得失,是科学的、理智的调处医疗纠纷的前置程序。但实践中这一渠道较少被患方选择,有的即使选择也是怀着十分的不信任,因此有必要改进鉴定工作,使这一理智渠道畅通起来:一要降低鉴定门槛。目前市级(首次)鉴定收费2000元,省级(再次)鉴定收费3000元,加起来共5000元,还不一定是终极鉴定,疑难的还要送中华医学会鉴定,每件不低于5000元,与司法鉴定每起400-600元相比,收费过高,患方很难坚持到最后。二要简化鉴定程序。现在的鉴定先要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他机关委托,不单独受理单方申请,人为增加前置,设置障碍,延长周期;且鉴定层级过多,鉴定结论反复,完全不必要,一级就可以,单方申请应当受理,鉴定的公正性可以通过法庭质证加以解决。三要透明鉴定程序。要按照准司法的程序,提高鉴定工作的透明度,要介绍鉴定人的身份,允许医患双方核实对方提交的鉴定资料,通报鉴定人调查到的证据等等。四要完善鉴定标准。目前国家和地方均没有制定统一的诊疗护理操作常规,那就必须明确一个过渡期的标准,建议暂定以本科教材为准,以免标准不一,鉴定起来过于随意。五要公正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既要写明认定的事实,又要全面记录分析意见,写明鉴定依据,不能过于笼统,含糊其辞。六要明确鉴定责任。鉴定报告不能只有鉴定办公室的公章,还应当由所有鉴定人签名,鉴定人对鉴定报告负责,明确鉴定人有就鉴定结论向医患双方解答的义务,改变现在鉴定人不签名、不解答、不负责、不出庭质证的“四不”现象。
3、“把司法的还给司法”,打击纠纷解决的歪门邪道。
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公安和法院的作用非常重要,公安机关的威慑力是医疗纠纷理性解决的起点,法院的公信力是医疗纠纷解决的终点,守住好起点和终点,医疗纠纷才能依法处理好,以两个关节点为例:一是公安机关要严打“医闹”和患方的过激行为。一旦医疗纠纷发生过激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出警、积极作为,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应急处理程序,先是甄别患方到场人员,对没有合法诉求权的人(非病人直系亲属、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一律驱散,对不服从的可以给予治安处罚,发现有专业“医闹”组织的甚至可以涉嫌黑社会组织犯罪给予刑事拘留。二是法院对医学会的鉴定报告要进行证据审查,维护公正。现实中由于法官不懂医,对鉴定报告依赖程度很高,使得鉴定报告成为决定诉讼成败的关键,而患方对鉴定报告的公正性又不信任,所以法院要通过诉讼这个程序来弥补患方的不信任,不能直接简单的采信鉴定结论,必须通过充分的专家质证和双方争辩来全面审查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打消患方的顾虑,使选择司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患方越来越多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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