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
1、外部因素:一是法制建设的完善,权利意识的觉醒。随着国家立法和普法工作的加强,群众的权利意识也不断的加强,懂得使用各种方式进行维权。二是信息交流的加剧,人口素质的提高。人们可以通过报纸、网络等各种形式获取各方面的知识,其中也包括医学知识和医疗案例的知识,从而对比和效仿。三是社会变革的加剧,价值伦理的变化。患者及其家属对疗效的期望值过高,动机不良,对经济利益的追求过大,人们的价值观念普遍提高,因此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四是媒体与舆论的推波助澜,社会矛盾集体转嫁。社会转型时期,资源和利益分配不公,贫富不均,加之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媒体不恰当的引导,使得医疗纠纷成为社会矛盾的表达处和转嫁点。五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责的缺位。经济发展也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变化,而政府体制改革却严重滞后,管理部门的角色转换不及时,职能落实不到位。
2、内部因素:一是医学生命科学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期性、诊疗护理技术的局限性和两面性。医学生命科学是非常复杂的学科,而且有些领域到目前为止,人类研究还很初浅,认识还很局限,有的甚至不一定准确;现今的一些诊疗护理技术还不能治愈所有的疾患,有些技术本身即治病也致病,即有对人体有利的一面,又有不利的一面。二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法违规。一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法律意识薄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卫生专业法规开展活动,违反诊疗护理操作常规。三是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不完善。国家医疗体制改革不明朗,一些医疗机构经营观念陈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内部管理混乱无序,医疗安全隐患较多。四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服务不周到。在诊治的过程中,患方不仅需要好的医疗技术,也需要满意的服务,患方经常会把服务与诊疗效果联系起来,如果治疗效果不能达到其主观的期望,或服务不到位,在市场经济追求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就容易引发医疗纠纷。五是部分医务人员技能水平不高,敬业精神不够。由于某些医务人员自身技术水平低,不能胜任高难度、高风险的医疗工作,有的则是由于部分医生尤其是一些年轻医生缺乏职业素质修养,对自身工作的责任心不强,以致漏诊、误诊、误治时有发生。
三、医疗纠纷的处理状况
近些年,由于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法制建设还不是很完善,法治理念尚未完全深入人心,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还不是很规范,法律还没有成为人们的普遍信仰,而医疗纠纷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所以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至今,人们在处理医疗纠纷时,也呈现出理性不足、感性有余的状况,医患双方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都在不断发生异化,具体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为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至九十年代中,第二时期为上世纪九十年代中至本世纪初,第三时期为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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