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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典中的地位——以宪法文本为限比较研究

著名的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指出,比较法的首要目的在于认识。李龙.西方法学名著提要.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559.
美国比较法学者格伦顿认为,比较法研究的目的在于探索特定国家何以会具有那样的法律,而不在于贬低或赞美任何法律制度。格伦顿.比较法律传统.米健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8.
张锡盛.关于欧共体公民的基本权利.欧洲,1999(3).
1920年和2000年的《奥地利联邦宪法性法律》中都只是宣告了公民的法律平等权。
本文所称的“宪法性法律”,是专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单行法律文件,这种方式为不成文宪法国家所采用。而“宪法性法律”一词还在其他一些意义上使用,例如,香港学者普遍认为香港《基本法》是“宪法性法律”,而大陆学者一般不这样认为,仅称之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
当然有的国家修宪之后,不采用“原文+修正案”模式公布宪法,而是直接公布修改后的最新版本。例如我国2004年修宪后,在官方报刊上公布的除了2004年修正案之外,就是整部宪法的最新修正版本,见《人民日报》2004年3月16日第2-3版。
我国的“五四宪法”、“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都把国家机构作为第二章,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为第三章。
在著名的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中,基本权利被规定在国家机构之后。
俄罗斯宪法文本译自“公法评论”网站提供的英文版:http://www.gongfa.com/eluosixianfa.htm.此后不再一一注明。
张庆福.宪法学基本理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742.
例如如下文献:周叶中.宪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123.;张庆福.宪法学基本理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742.;蒋碧昆.宪法学(修订本).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3.周新铭.正确行使公民权利自觉履行公民义务.顾昂然,乔晓阳.党政干部宪法教育读本.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155.许崇德教授介绍说:早在1954年宪法的制定过程中,就曾有人提出过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的前面以示重视公民权利的意见,但因多数人不同意而未成现实。经历了摧残人权的“十年浩劫”之后,在现行宪法的起草过程中又有人提出这样的意见,终于顺利地被接纳了。许崇德.我国宪法的诞生与宪法的基本精神.顾昂然,乔晓阳.党政干部宪法教育读本.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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