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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顺位权试析民法之实体程序

  (三)
  从上面关于物权顺位权的分析可以看出,民事实体程序的存在是一个客观事实,并有其独立的存在价值。下面就此总结民事实体制度的相关内容。首先是民法实体程序的作用。笔者认为,民事实体程序作用共有以下几项:
  1.程序有制约实体权利,使实体权利效力增强以及使实体权利发生质变等功能,如船舶转让中的登记程序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 程序是实体权利义务设定、享有和实现的规范,民法各权利法部分都可以分为设权阶段程序、实现阶段程序和救济阶段程序。例如代位权和撤消权的行使有赖于债的保全程序,违约金请求权的行使有赖于违约救济程序的启动等等;
  3.依民事实体程序行事是预防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程序具有的对话机制可以使民事主体即时从自己的角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互相交流,沟通信息,以使该民事程序的当事人之间就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共知。如合同履行中的附随通知义务。对实体程序以及对实体程序结构的利益衡平设计的违反则是引发民事纠纷的重要因素之一;
  4.完善法定主义调整方式的封闭性造成的缺陷。如对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排斥新物权种类产生的缺点可以用程序方式来改造。为解决物权法定的局限,可规定一个法定的程序,凡不符合该法定程序的物权种类均不可予以承认其效力,而符合者则予以承认;这与合同债权产生的程序似有相同之处,然后者的调整方法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规则,施行当事人主义,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决定该程序的内容,凡不违反法律的均为有效;而前者施行法定主义,凡不符合该严格程序的物权种类,均不承认其效力;
  5.可以用程序工具来规范自力救济,以避免其与法治原则的冲突。自力救济主要有自决、和解等,是最原始、最简单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这与人类社会初始阶段的生产力低下、文化贫乏、生活简易和制度短缺等密切相关。自力救济总体上不受明文规范的制约,但并非不含有规范的因素。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限制权利人通过自力救济实现自己权利的内容,而规定权利的实现要通过公力救济来达到;法治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强调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规定的权利获得实现。
  其次是民法实体程序的特点。
  1.民法实体程序是民事主体自行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以实现其利益的时空组合,民事主体自身是该程序的主角,无公权利的介入;这与民事诉讼程序显然有别。民事诉讼程序一般有法院原告和被告三方,而民事实体程序一般只有两方;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直接在于解决民事纠纷,民事实体程序的发生在诉讼程序之前,功能在于设权和实现权利并救济权利;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必须介入的公权利为司法权,而民事实体权利进行中进入的公权利为行政权,但只是可能介入而且也是较少的,不是必不可少的;
  2.民法实体程序从静的方面而言,应为民事实体权利的设计结构,以保障权利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平等的实体权利,如典权制度的结构设计;从动的方面而言,应为民事实体权利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时间顺序和空间转换以及行为方式;动与静两方面时刻结合在一起,不可颠倒和乱序,比如代位权和撤消权的出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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