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顺位权试析民法之实体程序
李仁玉;张海峡
【摘要】本文从为
物权法顺位权概念尝试下定义谈起,分析了程序、程序法、民事实体程序的概念。民事实体程序有其独立价值。文章较为全面地对顺位权这一典型民事实体程序权利的主体、客体,顺位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进行了总结,从性质上对顺位权给予评价;初步分析了民法之实体程序的作用、分类、原则和意义等基本内容。
【关键词】程序;民法程序;顺位权
【全文】
(一)
法律程序或曰程序法律的价值现今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而实体法程序也应当成为研究的重点之一。依笔者看来,一切法律规范皆有程序性,程序性是法律规范的内在特点。因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就是行为模式加法律后果,立法者以一定的行为模式统一其调整对象的行为正是通过法定或意定的程序来达到的,因此实体法律规范必然也含有程序内容。梁慧星先生在其《民法总论》一书中指出:实体法中含有一定的程序性规范。
实体程序规范是指实体法律中所包含的保障实体权利和义务设定、行使、变更和消灭的程序性规范。实体法程序不似诉讼程序完全独立于实体内容,自成一体,而是与实体规范融为一体,其价值的实现也和实体规范功能的发挥同时进行和完成。探讨民事实体法中的程序内容不是要分出哪些是实,哪些是虚。因为绝大部分都是合一的,如实体权利自身的实现都是一个程序问题。
本文即以
物权法中的顺位权为例,试析民法之实体程序的一些相关问题。不动产
物权法中的顺位权是一种典型的民事程序权利,其概念是指不动产的他物权人基于其在该项不动产所承担的一系列他物权依照时间的先后而设立的顺序中的位置,所享有的优先于其后续顺位的他物权人实现其他物权的实体程序权利。那么什么是程序、程序权利呢?
在汉语中,程序一词缺乏严格的定义,事件的展开过程、节目的先后顺序、计算机的控制编码、实验的操作次序、诉讼的行为关系都可以称为程序。从法学角度来看,程序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另外,笔者还认为法律程序尚应包括具体法律制度的结构问题,如某项权利的构成要件,某种法律关系中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结构。依程序之诸要素,可以分析某项民事法律制度的程序合理性,并为进一步完善该法律制度提供一个程序层面的角度。实体程序权利就是法律关系当事人享有的设定实体程序和运行实体程序的资格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