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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有效运行的四大突破

检察权有效运行的四大突破


王学东


【关键词】检察权;法律监督权;检察官独立;影响性事件;违宪审查
【全文】
  构筑法治社会,实现和谐社会,尤其随着法治变革的逐渐推进,检察机关责任日益重大,可谓身系法治社会实现与否之重任。
  一、检察权力之宪法定位
  检察机关履行职责必须依据宪法,其职责也必须依据宪法。根据宪法界定检察权力乃是法律监督权。当然,对笔者这一判断,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论,对于检察权力究竟系何种权力,具有什么性质存有激烈争议。笔者在此无意展开论证,但是根据我国宪法,检察权力唯系法律监督权,这一点毋庸置疑。自然,检察权力系司法权仍不容质疑。
  检察权力的宪法定位在历史上是有源可以追溯的。我国古代御史大夫制度,察国家法律之一统行使,我们不去详述。再看外国,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还是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其共同点都证明,检察机关系国家“代言人”,代表国家追溯犯罪或者维护法律之执行。
  我国检察制度虽然是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自然也无法规避古今中外检察制度发展的共同规律,无法回避其特有的职责。
  我国检察权力的“法律监督权”之定位,不仅符合上述历史规律,具有合理性,而且具有合宪性。
  二、我国检察权力运行的现状
  尽管我国检察权力已有“法律监督权”之宪法定位,并有历史规律之支撑,但是我国检察机关目前面临的境地却不容乐观。产生这种境况的原因是复杂的,但是笔者认为主要在于意识原因,由于意识进一步阻碍了检察制度的发展。
  (一)英美司法制度勾画的“美景”混淆了中国检察制度的独特性。
  在英美司法体制里,法官成为“法律的守护神”,其超然的正义者形象,从上至下,成为诸多学者、法学院学生心中的怦然之向往,好像只有像英美那样的法官才是真正的法官,以致影响人们也认为只有像英美那样的检察官制度才是合理的制度。由此,自然引发了诸多人士对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怀疑。
  事实上,人们没有注意到中国检察制度的本土特性,以及大陆法系检察制度发展的规律。我们认为,在中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的守护神”,其身系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法律的一体遵行,实系国家法律维护的“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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