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要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一大难点。我国企业对所得税法分别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产品所分别实行的繁多复杂的税收优惠措施,虽然这些税收优惠措施都起到积极作用,为了保持政策、法规的一贯性和连续性,其中有些税收优惠措施还必须继续实行,但它们仍然是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我国整体投资环境的一大障碍。故必须把握现实发展需要,加以进一步调整和统一。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国际社会普遍呼吁对中国境内的涉外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应当主要按以下基本原则来完善:在统一企业所得税的前提下,对涉外企业的某些特殊情况,如对我国急需发展的产业,对涉外企业直接再投资、取回利润、预提所得税等方面,予以不同于内资企业的优惠待遇;统一贯彻产业政策为主,支持加速发展基础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有选择地鼓励与引导外资的投向。可以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区分对涉外企业采取的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的不同情况,实行有选择的特定优惠原则,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对涉外企业实行税收国民待遇;在统一税制的前提下,适当兼顾地区发展的某些需要。考虑到我国地区广大、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必须对某些特殊地区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少数民族地区、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等。
《税收与社会》:就个人所得税改革而言,您认为应该任何进行?未来的方向是什么?
刘剑文:发达国家近十年的
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是以“公平、效率”作为改革目标,改革的重点是围绕扩大税基,减少各种优惠待遇,堵塞税收漏洞来进行的。我认为在充分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中国《
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要将分类所得税立法例逐步转向分类综合所得税立法例。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当今世界各国广泛实行的所得税制,它反映了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的趋同势态,是一种较好的所得税制。我国1980年的《
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1987年的《
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修订后的《
个人所得税法》仍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从发展趋势看,我国《
个人所得税法》应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因为,分类所得税制虽然计征方便,但不能较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不能有效地消除纳税人负担差异;综合所得税制虽然可以消除这一差异,但又对不同来源的收入实施税收歧视。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综合了上述两类税制的优点。在我国,将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等合并为综合收入,在作合理的费用扣除后,适用累进税率,其余收入适用比例税率。这样就可以充分发挥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