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与社会》:您认为导致这些缺陷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刘剑文:客观地讲,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因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世界经济集团化、区域化和一体化的形成,以及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双轨制”,所谓的“双轨制”是指我国所实行的内外有别的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等等。
《税收与社会》: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清楚了,那您认为,新一轮所得税改革应当从哪些方面突破?如何进行变革?未来发展方向是什么?
刘剑文:这个问题很大,也很复杂,我思考了很久。总的说来,统一企业法人所得税法、完善
个人所得税法将是未来我国所得税法变革的走向。就企业所得税改革来说,应当把握四个方面的要点:首先要统一纳税主体,选择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模式。对此,学界目前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认为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二是认为仍然以是否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来确定纳税人,即仍主张采用企业所得税制。我认为,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可称为公司所得税法,以民法中定义的企业法人为纳税人。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可以解决我国现行税法中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纳税主体难以界定的问题;可以使企业所得税法与
个人所得税法的界限更加分明,前者以法人为纳税人,后者以自然人为纳税人,这种划分方法可以有效地涵盖各种所得的征收面;符合国际惯例。目前世界各国税法一般对所得分别征收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二者区分的标准主要就是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要统一税率。关于税率的确定,学界主要有二种观点:一种是继续采用单一的比例税率,因为计算简便,透明度高,也体现横向公平。关于税率的标准,有的认为继续维持33%,有的认为可以降为30%或27%。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采用比例税率与几档超额累进税率相结合的方式。这样一种模式,应当说是比较科学的。但这种模式透明度不高,纳税人可能搞不清楚。学界目前比较一致的意见还是统一的比例税率。因为从当前负担率看,内资企业大概是25%左右,外商投资企业为24%的税率。另从主要的周边国家来看,日本为37.5%,泰国30%,韩国34%,新加坡为27%。我认为,目前我国采用25%的税率比较适宜。
第三、要统一税基。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虽然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与企业财会制度适当分离,也就是说企业按照财会制度计算出来的利润还要按照税法的规定作纳税调整后为计税所得额。但整个税基的确定对企业财会制度的依附性仍然很大,致使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还不是很规范,刚性不足,因此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应坚持由税法来规范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1)工资的扣除要倾向于计税工资。外向内靠,但从长远来看,当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比较完善以后,我国的工资扣除应该实行按实扣除。(2)捐赠的扣除也应当外向内靠,按照一定比例和一定范围。(3)折旧则向外靠,折旧年限可以短一点。可根据国家财政承受能力来缩短折旧年限,加快固定资产更新,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税基的确定目前也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也需要在合并时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