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何处是坦途:追寻中国所得税改革的未来走向——访刘剑文教授

何处是坦途:追寻中国所得税改革的未来走向——访刘剑文教授


姚轩鸽


【关键词】所得税改革;法治
【全文】
  [嘉宾简介]
  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世界税法协会会长,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著名财税法学家。
  《税收与社会》:刘教授,参加这次“全球化与财税法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我是带着双重任务来的,一是为了向各位税法专家学习、了解当代财税法改革研究的前沿问题和信息,二是希望有机会就我国现行所得税法律制度改革问题对刘教授做一个专题访谈。所得税改革是目前税收学界和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希望刘教授能将自己的思考成果与我们杂志的读者分享。首先想问一个问题:刘教授对现行所得税法律制度作何评价?
  刘剑文:十分感谢你们杂志对我的厚爱。我国现行所得税法律制度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基本格局是个人所得税法、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三税并立。不可否认,三税并立的所得税格局曾经促进了我国的对外经济合作交往,维护了国家的经济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了社会收入水平,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现行所得税法律制度自身的一些缺陷已经逐渐暴露,面临诸多挑战,需要进一步变革。
  《税收与社会》:具体说,您认为九四所得税法律制度存在哪些缺陷?或者说在哪些方面面临挑战?
  刘剑文:九四所得税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一是指企业所得税类;二是指个人所得税类。就企业所得税类而言,我认为主要有五个方面:第一、分享制度不合理。1994年的税制改革将企业所得税大体分为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并将其收入分别划归中央与地方。这种划分方法本身就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和体现,它所强调的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因此,极易使人们在思想认识上把税收划分和投资收益归属混淆,成为我国选择正确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划分模式的一个障碍。而且,会直接造成国家对国有企业的保护,使得分属不同层级政府的国有企业具有不同的制度环境,在市场上人为构成了不公平的竞争条件。同时,这种做法直接削弱了企业所得税法的严肃性。由于企业所得税收入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划分,该税的征管和政策执行权随之归属于不同政府层级,结果就导致企业所得税征管成本增加,入库级次混乱,征管交叉影响企业正常运转,深层次问题在于使得各级政府对企业所得税产生了直接管理意识。
  第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体制不尽科学。这主要表现在对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中:一是纳税地点不统一。比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独立核算的企业应就地纳税,但又规定,铁路、民航、邮电通讯、金融等企业实行全行业的集中缴纳。上述规定给税款的确定、审核、征收都造成了很多不便和冲突;二是征管主体多元化,这主要是针对内资企业而言。内资企业中的非国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进行征管,而国有企业形式上是由税务机关征管,但实际上仍由各级财政部门控制。征管主体不一致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政策、法规执行上的不一致,严重削弱了征管主体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职能。而且,由于“双轨制”的存在实际上加大了税务机关征管的成本。从现实情况来看,绝大多数一定级别以上的地方税务机关都设置了涉外税务局,虽然理论上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与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是统一的,但实际运作上仍然是两套机构、两套制度,这在无形中就加大了征管的成本,违背了税收行政效率原则和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