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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专题讲座(三)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而对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如何判定其性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是因存款、放款而得到的除本金以外的钱,即债权人因借款给他人而获得的利益。 股息,是股东定期按一定的比率从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即因持有公司股票而获得的收益。红利,是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所得的具体形式并不是唯一的,也就是说,所得可以是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甚至其他形式,如免费旅游、培训等等,应当根据所得的性质来判断其属于何种应税项目。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个人取得股份制企业以股票溢价以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向个人转增股本,视同对个人股东的利润分配,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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