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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专题讲座(三)

个人所得税法专题讲座(三)


刘剑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全文】
  第三讲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税法规定必须征税的客体,换言之,住法律规定个人的哪些所得需要纳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税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同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明确列举了11项应纳税个人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
  从理论上讲,工资薪金所得的前提是存在任职或者雇佣关系。任职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以及工作人员与其所在单位的关系;雇佣关系主要是指企业的工人以及其他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人员与其所在单位的关系。二者并无本质上区别,若说有区别,那就是雇佣关系含有某种歧视体力劳动或者普通劳动者的意味。从法律关系的本质来讲,工资和薪金是没有区别的,都是一种长期、固定劳动的报酬。工资的具体形式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可以说是无所不包。其物态形式应当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能够增加纳税人收益而且可以用货币度量的各种利益。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是推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措施,照顾的是独生子女的家庭,本质上并不是由于该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劳动所得。因此,不属于这里的工资薪金所得。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这是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过渡阶段的产物,由于这些所得没有纳入基本工资总额,因此,也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3.托儿补助费。托儿补助费是对有孩子进托儿所的家庭给予的补助,并非劳动报酬,因此,也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实际上是职工在为单位工作的过程中,单位所应当负担的必要费用,这些所得不属于职工的劳动所得。
  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但除此之外的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根据《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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