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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目的翻译问题

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目的翻译问题


刘大生


【摘要】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的理解和翻译,关系到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关系到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的历史地位。以往的七种翻译及其评价;产生错误翻译的原因;正确翻译试探。
【关键词】美国宪法;司法审查;错误翻译;正确翻译

【全文】
  宪法学界有一个非常流行的说法,认为美国联邦宪法没有授予联邦法院司法审查权,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制度不是制宪会议设计的,而是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司法实践中创立的。但是,如果认真地、准确地解读美国联邦宪法的相关条文(尤其是第三条第二款的第一项第一目),就会发现这种流行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一、以往的七种翻译及其缺陷
  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第一项第一目规定:“The judicial power shall extend to all cases, in law and equity, arising under this Constitution,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reaties made, or which shall be made, under their authority;”
  这段文字较难理解,笔者目前接触到的七种翻译,基本上都不准确。
  (一)甘肃版:“司法权应包括在本宪法、联邦法律以及根据联邦权力所已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之下所发生的有关法律和衡平法的一切案件,”①
  这一版本存在着以下问题:
  第一,译文中的“根据联邦权力”是译者加上去的,原文中没有。
  第二,“有关”一词没有明显的对应英文单词。
  第三,“宪法……之下”所发生的案件成了“法”和所谓“衡平法”的定语,这样排列也未尝不可,但是原文毕竟没有这样排列。这样排列的结果,给人的感觉是:司法权是涉及“法”与所谓“衡平法”的,涉及不涉及宪法诉讼呢,则不清楚。几十年来世界上流行一种“美国宪法没有规定宪法诉讼、没有规定司法审查”的说法,与这种理解以及类似的理解有直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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