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权法》第
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将公共财产权利和私人财产权利在法律上不划分政治地位的差别,并且强调对它们的平等保护,这在社会主义国家也是第一次。这一点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以前,一般民众享有的私有财产,在法律上始终处于道德上受指责、法律上被贬低的地位,不但得不到足够的保护,而且还经常受到公共权力的侵害。一些地方政府利用这种立法政策,在征地、拆迁等事务中,有时不考虑民众利益的合法性。这种做法损害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原则,损害了人民对于执政党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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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在社会主义立法史上第一次规定了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平等原则,表现出极大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勇气,其政治意义和实践意义都十分显著。首先,这一原则从根本上改变了一方面人民在政治上当家作主,另一方面人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却被压抑和贬低的尴尬局面,从基本权利方面保障了人民民主的要求,落实了科学发展观和人民主权原则。其次,这一原则对于解决我国当前行政权力仍然过分强大、民事权利仍然比较弱小的问题,必然发挥强大的作用。再次,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基本财产权利是其安身立命的基本条件,必须得到法律足够的承认和保护。这一原则实现了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在我国《
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有一种平等原则只是保护富人而不保护穷人的说法,甚至提出平等保护就是将富人的豪宅和穷人的讨饭棍平等保护这种极具煽动性的观点,在社会上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一说法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对于社会主义和工人阶级的本来定义的。无产阶级是劳动阶级,工人是因为不掌握生产资料才受剥削的,所以马克思主义对于社会改造的基本要求是消除造成剥削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掌握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建立以劳动保护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人民合法的财产当然应该得到充分保护。
第三,私人所有权法律地位的充分承认,是国家进入建设性社会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