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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重大理论更新和制度创新

《物权法》的重大理论更新和制度创新


孙宪忠


【全文】
  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实际上是贯彻党的改革开放路线,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产物。《物权法》共19章247条,它的体系的建立和基本制度的设计,都贯彻了科学的法理和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的基本指导思想,贯彻了保护国家基本救济制度和人民利益并重的现实主义精神。同时,《物权法》的制度设计,在很多方面体现了重大理论突破,对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以及民生的保护将会发生极大的作用。 
  第一,《物权法》在我国基本救济制度的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对于明确公共资产支配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将会发生重大的作用。 
  我国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但是如何把公有制的基本要求落实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上,过去一直没有找到答案。比如,国家所有权这个最为重要的物权,虽然在政治上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在实践中却成为一种最容易被侵害的财产权利。这就说明,公有制在我国也有一个法律实现的问题,也就是必须通过具体的民事制度来加以规定,或者更具体地说,就是要利用物权法“特定主体、特定客体、特定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这个基本法律规则,将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等支配关系在法律上规定清楚,并从权利的享有和义务与责任承担相结合的角度,建立公共资产保护的法律制度。 
  我国《物权法》在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公共资产支配秩序这个极为重大的制度建设方面,表现出极大的理论创新勇气。我们当然坚持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精神,比如坚持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本要求,但并没有将保护公有制财产利益的要求限制在抽象的口号上,而是对此建立了更为切实的制度,并且在这些制度的建设方面实现了突破。其基本的表现是:在《物权法》中,国有资产的占有与支配,已经不再是那种抽象的主体与客体之间抽象的支配关系,而是具体主体与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对此,我们可以看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就可以得知,国有财产的实际控制关系已经比较明确了。按照这个大的方向,我们就可以在公共资产领域建立清晰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具体制度了。将公有制的基本要求演化成为具体的民事法律制度,这在社会主义国家还是第一次。这一做法为实现公有制、保护公共资产作出了贡献。 
  第二,《物权法》中确立的公共财产和人民私有财产所有权平等保护的原则,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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