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建斌.现代日本商法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25.
范健.德国商法:传统框架与新规则.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7,49.
赵中孚.商法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33.
徐学鹿.商法总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124.
史际春,等.论商法.中国法学,2001(4).
当然,也有部分法律的立法采取的是一种在我们今天看来属于“民商分立”的思路,如1982年制定的《
经济合同法》。该法明确规定;“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范健、王建文.商法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64.
范健.德国商法:传统框架与新规则.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9.
吴建斌.现代日本商法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9.
沈达明.法国商法引论.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6.
见1999年8 月3日公布的第40/99/M号《澳门政府法令》.澳门商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2.
尽管许多人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实质上是自然人经营的一种特殊形式,但《
个人独资企业法》仍将其作为企业规范的。
有学者主张企业应成为现代商法的唯一规制主体。见范健、王建文:《商法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64页。
关于合同型合伙的有关情况,参见王肃元、任尔昕:《我国合伙法律制度的现状及检讨》,《中国法学》,2003(1)。
尹田.关于民法总则中民事主体制度的立法思考.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5144),访问日期:2004年4月4日.
王春婕.商法重构:在全球背景下的思考.法商研究,2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