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关于惩罚性赔偿。损害赔偿以填补损害为原则,因而,惩罚性赔偿在大陆法系不获承认,实有其相当的理由。惟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已然承认了惩罚性赔偿。在制定民法典时,如何回应这一问题,实值得深入思考。我个人以为,在民法典中似可不加规定。如果规定,也只宜作一宣示性表述:惩罚性赔偿,仅于法律有明文规定场合,始得请求。
结 论
笔者通过上述考察与分析,所要说明的一个核心观念是,对于损害赔偿法中的共通问题(损害法),可以而且应当作统一的、集中的规定,应当统一和集中于债法总则编。另外需要特别指出,文中的“损害赔偿法”只不过是学术分析用语,并非要独立成编并以此取代“侵权行为编”或“侵权责任编”。
【注释】参照王泽鉴《损害赔偿法的体系、请求权基础、归责原则及发展趋势》,《月旦法学杂志》2005 年第119 期。
与此立场保持一致者,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44条第2 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可参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第688 —690 页。
参阅韩世远《构造与出路:中国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中国社会科学》2005 年第3 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震波诉叶润忠返还财物(邮票) 纠纷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1992 年4 月8 日〔1992〕民他字第12号) 可作参考,略谓:叶润忠不返还珍贵邮票,是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17 条和134 条的规定,应令叶润忠将所借珍贵邮票限期返还胡震波。如果逾期不还,可按略高于市场的价格折价予以赔偿。
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5 号) 。该批复阐明了所谓“纯粹经济上损失”于物之损坏场合亦得列入赔偿范围,实具意义。
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2003 年12 月29 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7 号) 第
8 条和第
9 条。
比如重庆市、广东、吉林、浙江、西藏、云南、新疆、内蒙、辽宁、甘肃、安徽等的地方性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已于2005 年7 月10 日向社会公布,见于中国人大网,条文内容与2002 年的草案相比,已有一些变化。不过,最新草案第一编总则第三章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涉及损害赔偿问题,其他部分也有一些涉及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
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年版。
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第一编第七章“民事责任”第95 条,以及第三编
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第
122 条。
第八分编“债法分则”第一题“合同之债”第十章“违约责任”第133 条,以及第八分编第三题“侵权行为之债”第四章“侵权责任确定”第二节“责任竞合”。
参阅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第429 页。
可参阅韩世远《违约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379 页。
就德国法而言,于致人死亡场合,抚慰金请求权也是在被继承人身上已经发生,自从1990 年7 月1 日以来,这种请求权可以积极地继承。参照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第500 页。
在生命侵害场合,日本民法第711 条规定了遗属固有的抚慰金请求权;另外,日本的判例也认有死者自身的抚慰金请求权,并肯定对于该请求权的继承。参阅潮见佳男《不法行为法》,信山社1999 年版,第345 页; ]吉村良一《不法行为法》,有斐阁2000 年第二版,第116 —12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