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合同,其中合同总则部分责任法的内容包括:缔约过失责任(第871 条、第872 条)、合同无效的后果(第877 条)、合同解除的效力——损害赔偿(第887 条)、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第905 条)、瑕疵履行的损害赔偿(第914 条)等。损害法的内容包括:第908 条(不可抗力);第916 条(损害赔偿请求权):“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有权请求赔偿,但依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可获免责的除外。”“可获取赔偿的损失除现实的财产损失外,还可包括: (一)非财产损失; (二)合理地将要发生的未来损失。”第917 条(完全赔偿):“违约赔偿以使受损害方处于合同正常履行时所处的状态为标准,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第918 条(可预见性规则):“违反合同一方的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其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另外,规定了过失相抵规则(第919条)、减轻损害规则(第920 条)、损益相抵规则(第921 条)、损害赔偿的计算:替代交易(第922 条)、损害赔偿的计算:时价(第923 条)、金钱债务的迟延赔偿(第924 条)。
第五编侵权行为,内容包括:第63 章通则、第64 章自己的侵权行为、第65 章对他人侵权之责任、第66 章准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第67 章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63 章侵权行为通则规定了侵权行为的定义与归责事由、责任能力(第一节)、损害(第二节)、因果关系和共同侵权行为(第三节)、抗辩事由(第四节)、其他规定(第五节)。
值得注意的是第67 章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二节损害赔偿,规定有完全赔偿原则(第1628 条)、一次性赔偿(第1629 条)、定期金赔偿(第1630条)、过失相抵(第1631 条)、损益相抵(第1632条)、基于公平原则的减轻(第1633 条)、惩罚性赔偿(第1634 条)、责任保险与赔偿(第1635 条)、损失的分担(第1636 条)。
第六编亲属,亦存在关于损害赔偿原因的规定,比如第1672 条:“因结婚无效或者婚姻被撤销而受到损害的无过错一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第1720 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并归入离婚“救济”范畴。第1826 条规定了监护人的责任。第七编继承,也有关于损害赔偿原因的规定,比如第1892 条规定了遗嘱执行人的责任。另外,第1915 条规定了“损害赔偿责任”。
(三)王利明教授草案
王利明教授于2002 年12 月承担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地项目《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同名正式出版物于2004 年11 月出版。[13]该草案共分八编,依次为:总则、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法总则、合同、侵权行为。
就损害赔偿而言,责任法的规定散见于草案各编当中,暂不详细列举。就损害法规范,该草案在第六编债法总则中未设规定,而是分别规定于 第七编合同 第六章违约责任,以及第八编侵权行为 第八章损害赔偿。
违约责任部分的规定,基本上是照搬了
合同法违约责任一章的内容,包括赔偿损失(第
1342条)、不可抗力(第
1346 条、第
1347 条)、减轻损失规则(第
1348 条)、责任竞合(第
1351 条)。
侵权损害赔偿部分的规定,分为五节,第一节一般规定,内容包括:损失(第2008 条)、实际损失(第2009 条)、可得利益损失(第2010 条)、精神损害的赔偿(第2011 条)、损益相抵(第2012 条)、过失相抵(第2013 条)、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第2014 条)、追偿权(第2015 条)、赔偿权利人的范围(第2016 条)、侵害胎儿的身体健康(第2017 条)、债法总则的适用(第2018 条)。第二节财产损失,内容包括: 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一般范围( 第2019 条)、致残的财产损失(第2020 条)、死亡的财产损失(第2021 条)、医疗费(第2022 条)、误工费(第2023 条)、护理费(第2024 条)、交通费(第2025 条)、伙食补助费(第2026 条)、营养费(第2027 条)、住宿费(第2028 条)、残疾赔偿金(第2029 条)、残疾用具费(第2030 条)、丧葬费(第2031 条)、死亡赔偿金(第2032 条)、赔偿金的定期支付和一次性支付(第2033 条)、赔偿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之间的关系(第2034 条)、赔偿数额的变更(第2035 条)、对残疾人的健康损害赔偿(第2036 条)、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损害赔偿(第2037条)、侵占(第2038 条)、毁损(第2039 条)、可得利益赔偿(第2040 条)、妨害物权行使的损害赔偿(第2041 条)、商品化的人格权(第2042 条)、知识产权(第2043 条)。第三节精神损害赔偿,内容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条件和请求权人(第2044 条)、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第2045 条)、救济精神损害的其他民事责任方式(第2046 条)、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移转(第2047条)、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第2048 条)。第四节特殊的损害赔偿,内容包括:虚假陈述的损害赔偿(第2049 条)、内幕交易行为的损害赔偿(第2050 条)、操纵市场行为的损害赔偿(第2051 条)、国家赔偿标准(第2052、2053 条)、国家赔偿的时效(第2054 条)、赔偿请求权的特殊保护(第2055条)。第五节附带的损害赔偿,内容为附带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第2056 条)。
(四)徐国栋教授草案
徐国栋教授承担司法部科研项目,组织起草《绿色民法典草案》,其同名正式出版物于2004 年5 月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14]该草案内容包括:序编、第一编人身关系法、第二编财产关系法(具体分编包括:
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债法总则、债法分则)、附编国际私法、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