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合同法,基本是将现有的
合同法原封不动地照搬过来,惟于最后删除“附则”,增加第24 章“保证合同”。
第四编人格权法,第5 条规定:“侵害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支付精神赔偿金等民事责任。”
第五编
婚姻法,基本是将现有的
婚姻法原封不动地照般过来。第46 条规定有离婚场合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六编
收养法和第七编
继承法,也是照搬现行法,法条未涉及损害赔偿问题。第八编侵权责任法最值注目,总计十章,依次为:一般规定、损害赔偿、抗辩事由、机动车肇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物件致人损害责任、有关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中,第1 条规定过错责任原则;第2 条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第3 条规定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第4 条规定侵权责任方式;第5 条规定因果关系的证明;第6 条规定受害人死亡场合的责任请求权人。
第二章“损害赔偿”,第8 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第10 条:“侵害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等合理的费用。致人残疾的,并应当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并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第12 条:“受害人得到赔偿后发现新病情或者健康严重恶化,赔偿数额明显难以补偿损失,如果证明与侵权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增加赔偿费用。”第13 条:“侵害他人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侵权人应当按照因此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受害人的损失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第14 条:“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15 条:“妨害他人行使物权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第16 条:“侵害他人的人格权或者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第18 条:“损害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定期支付。”第19 条规定损益相抵。第20 条:“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损失。”
第三章抗辩事由,第21 条正当防卫;第22 条紧急避险;第23 条自助行为;第24 条过失相抵。
(二)梁慧星教授草案
梁慧星教授负责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完成于2002 年8 月,2003 年5月出版同名正式出版物,计七编八十一章,1924个条文。七编依次是: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继承。[12]
第一编总则,有若干条文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发生原因。比如第26 条第2 款:“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因自己的过错而导致失踪人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 条:“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第171 条:“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78 条:“(一)以代理人身份实施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如不能证明其有代理权,而被代理人又拒绝追认的,相对人可以要求无权代理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无权代理人不知自己无代理权的,仅对由于相信其有代理权而遭受损害的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赔偿额不得超过相对人在合同有效时可以得到的利益。”“(三)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编物权,亦有若干条文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发生原因。比如第270 条:“在第268、269 条的情形,物权人受有损害时可以继续向侵害人请求损害赔偿。”(此条规定于“第三节物权请求权”的标题下,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是否属于物权请求权,尚值得推敲)第332 条第1 款:“水源地或水井的 所有人、使用人,对于他人因进行工事而杜绝、减少或污染其水时,无论其有无故意、过失,皆可请求损害赔偿。……”第353 条第2 款:“建造的房屋或其他工作物有妨碍相邻方房屋或其他工作物之通风或采光的危险时,相邻方有权提出异议,并可请求采取避免阻风、遮光的措施;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编债权总则,内容包括第20 章通则,第21 章债的原因,第22 章债的种类,第23 章债的履行,第24 章债的保全,第25 章债的变更与移转,第26 章债的消灭。其中,第22 章债的种类与台湾地区民法第二编第一章通则第二节债之标的相当,但未如台湾地区民法针对损害赔偿之债规定损害赔偿之方法(第213 - 215 条)、损害赔偿之范围(216 条)、损益相抵(第216 条之1)、过失相抵(第217 条)、因赔偿义务人生计关系之酌减(第218 条)及让与请求权(第218 条之1)。草案第650 条第2 款规定:“第三人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他人债权,使债权人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其请求损害赔偿。”草案第23 章债的履行,第2 节不给付,第736 条规定:“债务人不为给付或者不能给付,或者其给付损害债权人的人身或者其他利益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规定了履行不能、拒绝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加害履行,相应地规定了一些赔偿原因(如第747 条替补赔偿),并于第751 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有瑕疵,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适用本法合同编的有关规定。”第753 条规定了让与请求权。第758 条规定了受领迟延的费用及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