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紧急避险。针对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
129 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 关于损害赔偿范围
(1)一般规定。关于赔偿范围,我国现行法未设统一的确定赔偿范围的一般规则(比如相当因果关系或者可预见性规则),而是分别“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加以规定。以下分别提示其相应的一般规定。
关于违约的赔偿范围,除
民法通则之外,还有
合同法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依据这些规定,赔偿范围“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民法通则第
112 条第1 款),“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
113 条第1 款)。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
113 条;
合同法第
120 条与之相当)。并规定了减轻损害规则(
民法通则第
114 条;
合同法第
119 条)。
关于侵权的赔偿范围,现行法亦未作统一的一般规定,而是分别情形而有不同的规则。侵害财产(
民法通则第
117 条)场合,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6]另依司法解释,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7]如属毁坏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尚可发生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法释[2001 ]7 号第4 条)。
侵害知识产权(
民法通则第
118 条)场合,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因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参照
专利法第
60 条,
商标法第
56 条第1 款与之相当);如仍难以为济,则可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专利法第
60 条)。
侵害人格权利(
民法通则第
120 条; 法释[2001 ] 7 号第
1 条第1 款)或者人格利益(法释[2001]7 号第
1 条第2 款)、以及损害亲子关系或者亲属关系等场合,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可发生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赔偿的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加以确定。
民法通则对于侵害身体、生命(第
119 条)虽具体列举一些损害项目(比如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仍比较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 ]20 号)使之有了相当巨大的改观。关于赔偿范围,从“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两个方面进行界定。积极损害是指: (1)因治疗损伤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等; (2)因生活 上增加需要支出的费用:如配制残疾用具、长期护理依赖支出的费用等;消极损害是指:因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未来收损失。[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