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同时也不得不指出,判决所留下的一个重大遗憾。爱沙尼亚最高法院一开始就将违宪审查的范围限定在网络投票选民变更选票权的合宪性问题上。爱沙尼亚最高法院对网络投票选民变更选票权合宪性的论证,是建立在网络投票合宪的假设之下的。但实际上,吕特尔总统提出的担心网络投票选民变更权造成不平等的问题,归根到底是对网络投票方式的担忧。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不断发展,有研究者发现在使用电脑和网络的人群和不使用的人群之间,逐渐形成了分层,称之为“数字分层”(digital divide)。而使用电脑和网络的人群大部分属于接受过高等教育、比较富裕的阶层。所以,网络投票的应用,虽然可以免除人们的舟车劳顿之苦,吸引更多的选民参与投票,但结果可能是,相对富裕的人更容易参与选举活动,而相对贫困的人愈发边缘化。因此,考量网络投票选民变更权是否有违平等,首先应当考虑网络投票本身是否造成了新的不平等。但是很可惜,本案的判决并没有深入到这一层次,而是回避了这一问题。
那么,网络投票是否会带来新的不平等?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首先评估以下要素:第一,正确认识和评估网络投票对现代社会的现实价值。不容否认,网络投票方式对于现代民主具有巨大的价值。一方面,网络投票有利于增加政治参与。许多先进的民主国家的选举当中,目前最令人忧心的问题之一就是投票率不断下降。允许网络投票,可以极大地为选民提供便利,促进民众的政治参与。以亚历桑纳州的1996年与2000年投票率的比较为例,2000年施行网络投票之后,相较于1996年的选举增长了600%,其投票率高达93%,尤其是18岁到20岁的投票人口更是大幅增加。可见,网络投票对于落实选举的普遍性原则具有极高的价值。另一方面,网络投票还有助于提高选举过程中的效率。由于采用计算机方式投票,计算机可以在计算机运行过程中累计票数,因此整个开票时间可以大幅缩短。但同时也应当看到,网络投票的民主价值并不能完全说明网络投票制度的正当性。网络投票对现代社会的现实价值也应当结合国情和政治现实来理解和认识。只有建立在一国国情和社会现实基础上的对网络投票现实价值的理解评估,才能作为判断网络投票制度正当性的基础。第二,正确认识和评估推行网络投票而可能导致的信任危机。作为一项新的投票技术,如何培养民众的信任与接受度,使选民建立起对这种选举方式的信任,是推行网络投票的最大问题。若缺乏选民的基本信任,尤其是缺乏贫困人口的理解和信任,而强行推行网络投票方式,如此势必带来选举的信任危机,从而影响选举的公正性形象。因此,判定网络投票选举的正当性问题,必须对于推行网络投票而可能导致的信任危机有一个充分的评估。第三,相关制度和配套措施的评估。一方面,网络投票系统是在虚拟的环境下进行的,因此其操作过程缺少透明度,存在安全性问题,也容易滋生腐败和舞弊。因此,对于这些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必须有相应的制度设计,以保障选举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网络投票容易产生这样的结果,即相对富裕的人更容易参与选举活动,而相对贫困的人愈发边缘化。为此,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以消除贫困人口选举权的实现上的不利地位,努力方便这些人群行使选举权。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网络投票选举的确立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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