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1日,爱沙尼亚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作出裁决,驳回了吕特尔总统的否决案。违宪审查庭认为,《地方政府议会选举法修正案》关于网络投票选民变更选票权的规定是合宪的。
二、判决主旨
爱沙尼亚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在判决书中,首先对
宪法确立的选举权平等原则的内涵进行了解释。违宪审查庭指出,地方政府议会选举应遵循平等原则,是源于
宪法第
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款规定,地方政府议会选举须是普遍的、平等的和直接的。作为民主政治制度的支柱之一,选举的平等原则要求,每个选民都有对投票结果产生影响的平等机会。在积极投票权的语境下,选举权平等原则指的是每个人均有等额的票数,在决定代表机关议席的分配时,其选票有着同等的分量。
违宪审查庭在明确了选举权平等原则的内涵后,具体考量了网络投票选民所享有的变更权对选举权平等原则的影响。根据国家选举委员会提供的证词,网络投票系统已经建立了一套类似双信封制度(为解决选民在居住之外选区进行提前投票时存在的一人多票问题而设立)的保障措施,以确保网络投票方式下的一人一票原则的实现。选民在进行网络投票时,其所作出的选择将被加密存入电子文件中。在选民投票结束前,选民还必须以电子签名来核准其选择,也就是说,选民的个人信息也将被加入到前述电子文件之中。个人信息和加密选票必须一同保存至计票之日,以核实每人仅有一票。在确认每人仅投了一票之后,才将个人信息和选票分别保存。因为选票和个人信息不是一起输入电脑进行计票的,所以投票的秘密性也就能得到保障。国家选举委员会还指出,网络投票系统是完善的,此前已在试验室做了反复的测验,并且在2005年1月份Tallinn居民投票中进行了公开测试。有鉴于此,违宪审查庭判定,因为在网络投票方式中一旦出现重复投票,之前的选票将被判作无效。所以即使允许重复投票,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选民也并不比采用其他投票方式的选民对投票结果有更大的影响力。因此,就投票结果而言,网络投票也是一人一票,其并不比采用其他方式之选票对投票结果更有影响力。
接着,违宪审查庭又对由于赋予网络投票选民变更权而造成的形式差别是否违反平等原则的问题,进行了审议。吕特尔总统在其诉愿中认为,网络投票具有相对优势——可以无限次变更选票,而采用其他投票方式的选民则无法变更选票或者再投票的可能性,因此这一选举方式违反了选举权平等原则。违宪审查庭认为,吕特尔总统对选举权平等原则的这种理解并不正确。实际上,吕特尔总统所理解的选举权平等原则,是对
宪法第
十二条规定之一般平等权的一种阐释。违宪审查庭进一步审理认为,网络投票选民的变更权也不违反平等原则。理由主要是:第一,立法者通过有关投票权的立法,已经保障了所有的选民均享有通过同样方式进行投票的权利。就法律层面而言,在地方政府议会的选举中,网络投票制对每个公民均平等适用。根据《身份文件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网络投票中,无论是在爱沙尼亚永久居住之公民或者在根据有效居住许可在爱沙尼亚永久居住之外国人均须出示身份证。因此,国家并未设置障碍限制享有网络投票变更权的人员,任何选民都有权在指定的提前选举期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投票,并行使相应的变更选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