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25日,阿诺尔德•吕特尔(Arnold Ruutel)总统作出第847号决定,拒绝颁布《地方政府议会选举法修正案》。理由是:在该修正案中规定的采用网络投票的选民有变更自己选票的权利,违背了
宪法第
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确立的选举权平等原则。《地方政府议会选举法修正案》第十五条规定,采取网络投票的选民,可以在提前选举期间通过网络投票或者纸样投票变更选票,也可以在选举日当天十六时之前通过纸样投票变更选票。吕特尔总统指出,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选民,有权通过网络投票方式或者纸样投票方式进行再次投票或者变更选票,但是采用其他投票方式之选民则不享有变更自己选票的权利。所以,吕特尔总统认为,该法并非给予所有选民以行使投票权的同等机会,违反了选举权平等原则。
2005年6月15日,议会重新批准了总统拒绝颁布的《地方政府议会选举法修正案》,但同时也对采用网络投票之选民的再投票方式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修正案规定,选民可以在指定的提前选举期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或者纸样投票的方式进行再投票,以变更选票。由于这一修改并未删除吕特尔总统反对的网络投票选民的变更权,所以该修正案仍然被吕特尔总统以第873号决定拒绝颁布。2005年6月28日,议会再次审议《地方政府议会选举法修正案》。这一次,议会原封不动地批准了《地方政府议会选举法修正案》。而吕特尔总统仍然坚持网络投票选民的变更选票权违宪的看法。于是,2005年7月12日,吕特尔总统将这一争议提请最高法院,要求法院宣布该法案违宪。吕特尔总统在其诉状中指出,《地方政府议会选举法修正案》所赋予的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之选民在特定提前选举期间内无限次变更选票的权利,违背了
宪法第
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确立的选举权平等原则。选举权平等原则要求一人一票,且须保证每个人通过相似的方式进行投票。该原则意味着,每个人只能投一次票,每个人的投票在一次选举统计中只能计算为一次,每个人的投票在投票过程中不被歪曲。但是,该修正案使采用网络投票的选民有无限次变更选票的权利,而采用其他方式投票的选民却缺乏此种机会。这种差别使采用网络投票的选民具有明显的优势,构成了对选举权平等原则的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