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如何才能让当事人满意?这几乎是一个不可能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当事人往往没有经过专门的法律知识的培训,不具备法律人的素养和思维方式,因此只能在固有知识框架内认识案件,有很大的局限性。这样一来,常常会和律师的观点冲突。一旦案件最后没有达到满意的结果,当事人就会怪罪于律师,认为正是由于他的判断失误才导致这样的结果。即使是胜诉案件,并为当事人获得巨大利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也常常存在意见分歧。这种情况下,律师也应该从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与当事人进行详细的沟通,达成妥善的处理方案。如果要做“当事人满意”的律师,势必只能听当事人的话、按当事人的意思办案,这样一来,律师还如何称为律师?
在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上,律师的确会面对很多尴尬。然而,之所以支持我们走到今天,并且决定一直走下去的原因在于,我们有自己评判事物对错的标准。作为一个法律人,特别是坚守在司法最前线的律师,我们必须要遵从职业的操守,保持对法律的信仰,践行法律的权威,将登峰造极的专业技能,以活色生香的方式演绎,这样才是一个好律师起码的标准。我们曾接手过一个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了取得证据,争取胜诉,可以说我们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处处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然而当事人却当庭上驳斥我们,对我们表示不认同,对我们进行的一两页的会见笔录也至少要看半个小时以上才肯签字,处处表现出对律师的不信任,害怕律师会算计他,打他的主意。应该说,从个人情感而言,我们非常不喜欢这样的人,然而,当他已经成为了我们的当事人,也就这意味着我们必须排除其他任何的价值判断,无论你是否喜欢你的当事人,无论你的当事人是否喜欢你,都必须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这样才能以最客观最理性的方式实现律师职业的价值。就如同医生一样,即使手术台上躺着的是你不共戴天的仇人,你也不能借助手中的手术刀将其杀死,反而要坚守医生的职业道德,履行救死扶伤的职责。
因此,律师的天职就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惜一切代价,千方百计追求胜诉,这才称得上是一个好律师。但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者,在服务的过程中,令每个当事人都满意根本不可能做到,因为当事人的主观评判标准与客观现实往往有很大出入,因此不能以当事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律师工作质量的标准,而应该看律师办理该案件的过程中所做的工作,所付出劳动,服务的专业水平的程度等方面进行评定,如果一味以结果论英雄或当事人是否满意来评定律师的服务标准,势必造成评判标准错误,导致极为荒谬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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