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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否满意不应是衡量律师工作质量的标准

  究竟什么样的律师才是好律师?是让当事人满意的律师吗?还是严守职业操守的律师?抑或其它?这曾是让我们长期感到困惑的问题。实际上,我们多年的办案心得告诉我们,当事人的欲望是永无止境、难以满足的。而律师就是当事人实现其欲望和目的的工具,工具好不好用除了本身质量的好坏以外,还得看合不合使用人的手。然而手那么多,如何保证人人用着都顺手呢?
  首先,当事人对律师好坏的评价永远是以主观需求的变化为转移的,难以作出客观的评价。我们曾接触过一个离婚案,起初我们并不愿意代理,后来当事人不惜车船劳顿找了我们很多次,向我们哭诉他的悲惨处境,当然也免不了说了很多好话,态度非常诚恳,后来我们出于同情和正义接手了此案。可是后来当事人又决定不起诉了,所谓劝和不劝分,看到当事人夫妻能够重归于好我们也很高兴,谁知当事人竟骂我们,说我们是坏人,多管闲事,其态度和之前截然相反,这让我们非常心寒。当事人在有需求的时候,就认为律师是有用的,但一旦没有这种需求,就会认为律师掌握了其中的隐私和内情,处处存在防备心理,甚至恶言相向。
  其次,不管案件是否得到了最佳的结果,当事人永远觉得律师没有尽力做到最好。我们曾接手一起重大案件,当事人有可能被判死刑。后来经过我们长达一年多的调查、取证、上诉,最终当事人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客观地讲已经是一个理想的结果,然而当事人却说我们没有尽力,使他判得太重。这个案件的办案过程真的是非常困难,前前后后和当事人见面也有数十次,并且我们的收费也并不高,最后不但没有得到当事人的感谢,反而是埋怨,我们当然不痛快。当然,换位思考我们也理解他们的处境,没有人愿意在高墙里度过那么漫长的时间,失去自由、失去工作、失去家庭……失去所有美好的一切,还看不到未来,因此,一个被判死刑的人就想要不死,被判死缓以后又想无期,无期以后又想有期,有期以后又想更短一点……他们的这种欲望是永远不可能满足的,律师唯一能做的只能是将刑期减到可能范围内的最低,而不可能让当事人对结果满意。
  事实上,当事人即使被判无罪也未必会感谢律师。我们经手的一起案件,在侦查阶段我们就十三次要求和当事人见面都未得到允许,一起合作的律师甚至和侦查机关为此发生了争执,后来觉得做律师太受气,一气之下不再做律师,而做了公务员。整个案件我们前后所写的法律文书有几十万字之多,经过两年的时间,最终当事人被判无罪。然而,当事人事后非但不愿意支付剩下的代理费,还说我们律师没有发挥任何作用,他本来就是清白的,清者自清,即使没有律师所做的工作也会被放出来的。相反我们一些败诉的案件,由于在接案前已很明确败诉的结果,当事人反而没有任何怨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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