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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否满意不应是衡量律师工作质量的标准

当事人是否满意不应是衡量律师工作质量的标准


王思鲁 杨丹


【关键词】衡量律师工作
【全文】
  目前各行各业似乎都热衷于评先进的活动,即使是律师这样一个自由职业群体也被名目繁多的评判标准所束缚。在历年的优秀律师评选活动以及司法局对律师的日常考核中,以当事人是否对律师投诉作为衡量律师工作质量的标准之一,实在让人匪夷所思。律师固然是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对律师的评价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如果机械的以是否投诉作为衡量标准,而不论其投诉理由和原因一律予以差评,这实在有失偏颇。用法律的语言来讲,这至少是对律师“抗辩权” 的剥夺,这样的制度不仅有失公正,甚至也缺乏正当性。
  实际上,这也许不单单只是律师的问题。日前,各地法院正在积极推行“双满意活动”,即做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和做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人民满意”似乎成为了一个流行的短语,“十大人民满意的法官”、“十大人民满意的法院”等荣誉称号也纷纷出炉。这项活动的效果如何,我不敢妄加评断,但我相信其初衷是好的。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能够一改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的官僚主义作风,使自己的工作让人民满意,让人民变得心平气顺,这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团结全国上下显然是有利的,这在中国的语境下有它的合理性。但将此作为评判司法工作好坏的标准,显然是跟司法的公正和司法权力的性质相背离的。法官的裁判正是要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中间做出一个判断,其结果必然导致一方败诉和一方胜诉,而所谓的双赢局面不过是一种美好的假设。因此,不要说全体人民,即使是当事人双方都不可能同时满意,试想一个被判死刑的杀人犯的家属难道会给法官送个匾,感谢人民法官做出了这样公正的判决?司法的首要价值是公平和正义,如果以大众的喜好态度为转移,那么法律和道德在本质上又有什么区别?法律只会成为表达民意的正当化权力手段,而法官也只是成为民意的发言人而非裁判者。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做“人民满意”的法官反而会制约法官的公正审判,一个好的法官一定是不怕作出让目前的舆论感觉到不满的判决的法官。否则,司法会陷入这样一个怪圈:法院为了让人民满意,必须屈从于政策和民意,使政策和民意高于法律。政策高于法律的结果,是社会公众对法律信仰的丧失。法律信仰的缺位,又最终导致公众失去对法院的信任。因此,好的法官毋庸只应对法律负责,为实现公平正义而工作。
  同样,好律师的标准也大抵如此,只让“当事人满意”的律师绝对不是好律师,反而可能是一个缺乏职业操守,缺乏法律信仰的“伪律师”。回想从研究生毕业从事律师工作已有十多年的时间,基于个人的爱好和特长,我们经手的刑事案件已有数百件,其中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也有四十多件,律师意见未被法官采纳的仅有六、七起。我可以很坦然地说,在刑事诉讼领域,我们一直是用实力打造品牌,用专业成就梦想,我们所办的案件,绝对经得起任何的比较和推敲。大多数案件的当事人对我们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然而,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让所有的当事人满意,有时甚至会想,自己为案件付出了那么多的艰辛和努力,却得不到当事人的认可,这到底值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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