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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法律保障制度(一)

  从形式的角度来讲,法治国中的法具备公开性、统一性和明确性的要求。法律的公开,是封建法制对于奴隶法制的一大历史进步,而成为法治国的基本理念,正如英国学者洛克所指出的,法治是指“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应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17]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资本主义法制对于封建法制的一大历史进步而成为法治国的基本理念,正如美国学者昂格尔所指出的:“政府权力必须在适用于广泛的不同种类的人和行为的规则限制之内行使。而这些规则无论是什么,必须得到一直的使用。”[18]法律的统一性或平等性也正是亚里士多德法治原则中第一个原则的要求。
  在更多情况下,学者是把法治国的实质特征与形式特征相统一来认识法治国的,如著名的《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法治“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要服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是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征,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的基本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19]
  法治国的基本特征是法治国基本理念的具体化,也有学者称之为法治国的要素,如德国著名的《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第15卷)把法治看成政治社会多种要素的总体,认为:“法治国的要素被认定为:公布一部法律,特别是通过三权分立制度来明文限制国家权力的成文宪法;通过基本权利来保证个人的不受侵犯的、不受国家干预的活动范围;法院为防止国家权力侵犯公民的公权和私权而提供法律保护;在因征用、为公献身和滥用职权而造成损失的国家赔偿义务;保证法定审判官制和禁止刑法的追溯力;最后是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原则。”[20]也有学者用法治原则来表述,如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提出法治的八项原则:法律应有普遍性;法律应该公布;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应该有明确性;应该避免法律中的矛盾;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法律应有稳定性;官方行动应与法律保持一致性。[21]
  以上学者所列举的法治国的要素或原则都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法治国的基本特征,这些特征既有形式方面的,又有实质方面的,当然,偏重形式方面的多一点,主要原因是,在形式方面,人们容易达成共识,而在实质方面,人们则很难达成共识。但无论人们有多大的分歧,有一点是肯定的,法治国是一定时期人们头脑中美好家园的象征,是人们所孜孜以求的美好国度和理想社会治理模式。
  我们根据不同时期法治的原理和各国法治的实践,可以把不同法治国家的共性化的标志分为形式标志和实体标志。法治国家的形式标志是指法治国家的外在表现方式及其实现法治国家的技术条件。它主要包括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严格的执法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专门化的法律职业等等。任何法治国家都具备这些共性的标志。所谓法治国家的实质标志是指依据法治的精神而形成的涉及重大关系的理性化制度的确立和运作。具体来说它涉及法律与政治、公共权力与国家责任、权力与权利、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关系。[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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