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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程序问题的意见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非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非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废止。这是由全国人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常委会不同的法律地位以及《宪法》和《立法法》的具体的法律规定决定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基本法律”的特别效力
  “基本法律”相对于“非基本法律”而言应当有特别的效力。这一特别效力主要是由以下两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一方面,是由它的制定主体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宪法中的特别地位决定的。在宪法设置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中,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只有一个,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的一切权力来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得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相抵触。这个权力体制就决定了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的效力。而宪法的以下规定则进一步表明了“基本法律”的这一特别效力:第一,《宪法》第62条第11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和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这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任何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果认为其“不适当”(包括与“基本法律”相抵触),都有权予以改变和撤销。第二,《宪法》第67条第3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这说明,相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而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制定法律具有优先权,显然,重要的法律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而相对不重要的法律则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重要法律的效力当然要高于相对不重要法律的效力。第三,《宪法》第67条第3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不能随意染指的,只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才可以补充和修改,而且这一补充和修改不得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显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是高于常委会的意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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