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两类正义问题之间,笔者思考的是:我们对于全球正义的讨论,在多大程度上实际是一种一代人正义的讨论,又多大程度上考虑到了多代人正义的问题?在关于秩序之正当性的思考中,当下或者即将到来的世界秩序的正当性与全球正义的关系,又如何考虑到多代人正义?全球正义与多代人正义之间也同样可能开放出一些开放的辩驳性的问题吗?这些问题对于中国法学以及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意味着什么?还应考虑,邓正来虽然反对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提供一个本质主义的描绘,但是他也隐含地给出了相当多的说明,尽管这些说明或者说法不是系统性的(甚至,这种系统性的说明及其包含的强制性倾向是邓正来所批判的)。邓正来曾经指出:“我所讲的那种“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切实关注和研究”,并不是那类充斥于当今中国法学的就事论事的所谓“实证”的研究,因为那类研究充其量只是在缺失理想图景的情势下对经验现象的议论或评论,而不是具有知识增量意义上的学术研究。” 这一批评,除了强调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重要性外,实际上还隐含着这样一个信息,也就是邓正来所进行的那种对中国现实问题的研究,已然有了一些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考虑。
在这些考虑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或许就是,邓正来曾多次提出:“这样的法律哲学,所关注的并不只是捍卫或保障“发展主义”意识形态下的各种物质性状态,而更为重要的,毋宁是探寻那些能够使中国人共享一种更有德性、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满意的生活的理想图景——法律哲学因为人们不断要求法律哲学能够保证法律/法律制度“具有善的品格”而绝不能逃避对法律/法律制度的最终基础或未来走向的关怀。” 就邓正来所试图讨论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和每个中国人对于社会秩序之正当性的思考而言,邓正来所提出的“过一种更有德性的生活”,是否意味着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进行思考的每个中国人,至少应该是意图过一种趋向于更有德性的生活的呢?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公正和节制是所有公民都应享有的两种德性。值得我们思考的是,这两种德性对于邓正来所意图讨论的世界结构中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以及对这种理想图景和秩序之正当性的思考的中国人的意义。因为在注入了风险社会要素之后的世界结构中,我们对多代人正义之思考,不可避免地要注意到“节制“这一德性。 更为重要地是,在上述两类正义问题中,公正(正义,justice)都是思考社会秩序之正当性特别是新世界秩序之正当性的时候的一个必须加以考虑的德性。在笔者看来,这一点或许关系到了邓正来论述中所涉及的第三类正义问题:个人行动正义与社会正义之间的高度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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