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邓正来还在该文的结尾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必须开始在一个缺失哲学的时代认真思考并建构起一种我们自己的法律哲学:它不仅可以为我们检测当下法律的功效提供一项判准,而且也可以为我们追问和批判即时性的法律和法律秩序的性质提供一种首位性的判准。”
在笔者看来,《社会学法理学中的“社会”神》一文末尾所提出的这个问题,正是邓正来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中所试图解决的一个问题,或者按照邓正来的说法,是法理学的“头等重要”的大问题。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这个问题通过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关注和追问,转化成了对社会秩序的建构及其正当性的关注。通过对现代性范式和本质主义的思维方式的批判,邓正来才采取了一种否定性的定义方式,转向追问什么是“善”和“正当”的社会秩序。
在《根据中国的理想图景》中,邓正来对他所理解的法律哲学或者中国法律哲学提供了说明。其根本,还是在于对秩序之正当性进行追问,“‘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乃是论者根据其对中国现实情势所做‘问题化’处理而建构起来的一种有关中国社会秩序之合法性的‘中国自然法’。”
在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为主题的系列论文中,邓正来实际上发展出了一种以社会秩序的建构及其正当性为核心的中国法律哲学观,其历史条件是世界结构,使命或者任务是建构一种“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基本要求之一是从“主权性的中国”走向“主体性的中国”。
邓正来的这种中国法律哲学观的建构,依赖于知识社会学的方法,从而洞见到了中国法学——主要是中国法律哲学——所未能看到或者加以深入研究的关于中国法律哲学之性质和使命的那些问题。不过,对比上文的分析可以发现,邓正来的这种法律哲学观,仍是坚持了现代法律哲学/法理学的基本任务或者使命,亦即提供某种社会理想图景。无论是邓正来对重新定义“中国”之必要性的深入分析和反复强调,还是邓正来从“全球结构”到“世界结构”的过渡和对“世界结构”这一概念的不断充实和深化,都没有改变邓正来对社会秩序之建构及其正当性的追求,也没有真正改变邓正来对现代法律哲学之性质的基本看法。
不过,这种以社会秩序的建构及其正当性为核心的中国法律哲学,虽然突破了单纯以地域为标准来划分法律哲学/法理学之类别的做法, 以一个核心的理论问题为主要关注点,但是这种法律哲学毫无疑问还有值得推进的地方。
在本文中,基于对建构一种“理想图景”特别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追求,我将沿着邓正来对现代性法律哲学的认识,在邓正来提出的关于中国法律哲学的一系列讨论的基础上,继续我的思考。我以为,在新近西方对法律哲学之性质的讨论中,意大利法理学家博比奥(Noberto Bobbio)把法律哲学划分为法律理论、关于法律科学的理论和正义理论这三个层次的做法对于本文的讨论是有助益的。 而且,邓正来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为主题的系列论文,实际上已经提出了一系列的正义问题,供我们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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