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吉林大学理论法学读书小组”的访问时,邓正来在对第一个问题“您一直关注的一个问题是追问‘我们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秩序的正当性’,这篇论文的写作与这一根本问题有何关系?”的回答中就指出,社会秩序的建构及其正当性问题,“也是现代法理学的最为核心的问题,即如何在不诉诸神之假设的条件下建构或实现法律的正当性。”“这篇论文(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写作,可以被认为是我在中国法学这个领域里,对‘我们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秩序的正当性’问题的研究状况所做的一个个案分析、个案性反思、个案性批判。” 邓正来还认为,在1990年代中国学界对秩序及其正当性问题进行反思的讨论中,中国法学对于这个问题是不追问不思考的,也未曾尝试提供一种关乎秩序之正当性的理想图景。 而这一任务的缺失,是和中国法律哲学或者说法律哲学的使命相违背的。
对中国法学之总体危机的批判,并不只是在于对“中国”之定义的追问,同样也在乎对“法学”一词的追问。邓正来对中国法学的批判,其实主要是对中国法律哲学/法理学的批判,特别是就法学、社会秩序正当性与理想图景之间的关系而言。
邓正来指出:“总之,在‘现代化范式’下,那些有关‘传统’和‘现代’的言说,实际上是把‘进步和落后’与‘善与恶’做了混同,但是正如施特劳斯所说,这类言说一般都忘了‘善与恶’的标准本应当逻辑地先于‘进步和落后’的标准”。 我们也有理由认为,邓正来在此实际上也是对西方法律哲学提出了一个批判,尽管这种批判因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题材和论旨而没有进一步展开。然而,就法律哲学与社会秩序之理想图景的关系而言,邓正来实际上坚持着这样一个看法,即法律哲学/法理学承担着提供秩序理想图景的角色。 法理学的这一角色,实际上开始于近代,亦即所谓的现代性时代。因此,对法理学这一角色的批判,不仅关系法理学自身的理论脉络,同时也与西方政治思想的总体脉络有关。
细心的读者,或者对邓正来的研究有相当关注的读者会注意到,在邓正来发表以“全球结构与中国法学”或者说以“中国法学何处去”为主题的系列论文之前,同时也就在他正式出版译作庞德五卷本《法理学》之前,邓正来在其翻译出版的庞德《法律史解释》一书时,撰写了长篇导言《社会学法理学中的“社会”神》。这一长篇导言的撰写,与邓正来所翻译出版其他西学著作的情况相似,都是邓正来对所翻译的作品的深入研究的成果。考虑到庞德的五卷本《法理学》出版时,邓正来所附的导言并不完全是对庞德的社会学法理学思想的研究,我们有理由认为,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中对庞德及其实用主义自然法思想借助颇多的邓正来的这一长篇导言,有着很多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以及相关论著的地方。事实上,这一长篇对我们的帮助,并不仅限于理解庞德的法律思想,还涉及到邓正来对西方法律哲学的发展历史的一个基本的认识和判断。更为重要的是,邓正来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与《社会学法理学中的“社会”神》的题记中都采用了邓正来写的一段话:“我认为,不知道目的地,选择走哪条路或确定如何走某条路都是无甚意义的;然而,不知道目的地的性质,无论选择哪条路还是确定如何走某条路,却都有可能把我们引向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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