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有论者指出,邓正来所讨论的中国,实际上仍然是基于共同记忆的那个中国。 不过,邓正来所力图重新定义的“中国”,尽管无法避免共同记忆(这甚至是邓正来一开始就不想逃避的),但却是在他所称的那种全球结构/世界结构中的中国。正是在这一全球结构中,中国需要从“主权性的中国”迈向“主体性的中国”。
我们知道,自近代中国以来的,所谓“中西之争”就一直是中国思想界的主要话题之一。邓正来也曾经指出,他意图重开“中西之争”。然而,邓正来所欲打开的那个中西之争,在最为关键的对“中国”的定义方面,邓正来却引入了全球结构/世界结构,来重新定义。需要指出的是,邓正来一直都在不断发展他的关于全球结构的理解并过渡到了世界结构。
在接受“吉林大学理论法学读书小组”的访问时,邓正来似乎是在同等意义上来使用全球结构和世界结构的。 然而,对于我们认识“中国法学”中的“中国”而言,这两种结构存在着细微的差别。在相对较早的那些关注中国法学未来走向的文献中,邓正来就多次强调一种迈向“全球结构”中的中国法学。对比《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自序《根据中国的理想图景》,《迈向全球结构的中国法学》一文,虽然已经提出了全球结构对中国法学的冲击问题(其理论支援来主要是来自齐美尔、希尔斯和沃勒斯坦等学者),但是他并没有提出从“主权性的中国”走向“主体性的中国”,而只是提出了要进行一种根本视角上的转化,亦即从主权性的中国向某种非政治性的视角的转换。《根据中国的理想图景》一文,不再使用“全球结构”一次,而是引入了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等论者的论述,并基于此提出了在“世界结构”中,主权平等原则无法为中国提供足够的救济,同时也提出了邓正来所欲建构的那个中国——“主体性的中国”。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的正文中,邓正来似乎更倾向于使用“世界结构”一词,“全球结构”仅仅在“引论”中出现过一次。在最近发表于《法学研究》的《中国法律哲学当下基本使命的前提性分析——作为历史性条件的“世界结构”》一文中,邓正来不仅更多地使用“世界结构”,而且还对世界结构的理据给予了补充,特别是在世界结构中注入了自反性的现代化和风险社会的要素。“‘全球化’时代所具有的真正意义乃在于:在“全球化”对既有的国家制度或边界形成冲击的同时,它还致使“世界结构”本身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换言之,“全球化”时代的“世界结构”,不只是对此前西方现代性的简单延续或展开,而是建构出了两个不尽相同的世界:第一现代世界与第二现代世界。” 中国从而处于了具有双重性的世界结构当中,受到了双重强制,这要求此间论者必须从一种关系性和共时性的视角,去定义中国,建构主体性的中国,并据此建构中国的法律理想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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