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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图景与正义问题——《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读后

理想图景与正义问题——《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读后


王奇才


【全文】
  我不想停在这里,
  因为你早已渐行渐远。
  ——题记
  导论
  接受邀请,对《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进行批判的论者,其视野不会停留于这本书。他们会试图在更宽广的范围内,就邓正来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为主题的系列论文 发表看法、进行学术讨论。然而,首要的任务仍然是把邓正来视为一个对其讨论的问题有深思熟虑并费心安排论述结构的作者,对邓正来给出的提示给予足够的关注。这种悉心阅读,会使《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的读者注意到,邓正来为该书撰写的“内容简介”,丝毫不见“中国法学”的字样,而是强调理想图景与追问秩序之正当性的重要性。显然,这是为了突出邓正来所意图追问的“社会秩序的建构及其正当性问题”:“这个问题也是现代法理学的最为核心的问题,即如何在不诉诸神之假设的条件下建构或实现法律的正当性……(《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篇论文的写作,可以被认为是我在中国法学这个领域里,对‘我们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秩序的正当性’问题的研究状况所做的一个个案分析、个案性反思、个案性批判。” 事实上,邓正来对中国法学从1978年以来的26年间的这一个时代的批判,也正在于中国法学由于受现代化范式的支配,只能提供一种“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非“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从而也缺席了同一时代中国学术界对社会秩序的建构及其正当性问题所进行的讨论。
  在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为主题的系列论文中,邓正来实际上提出了一种以秩序之建构及其正当性为核心问题的中国法律哲学观,其任务就是建构一种“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本文中将首先分析邓正来以社会秩序的建构及其正当性为核心问题的中国法律哲学观,指出“国家”在其中扮演的基本分析单位的角色,以及在此基础上,“世界结构”成为了当下中国法律哲学之使命的一种历史性条件。基于对这种法律哲学观的分析,笔者试图指出,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为主题的系列论文,不仅强调了世界结构是这种法律哲学观的历史性条件,还隐含着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必须考虑的三类正义问题,亦即全球正义与国际正义、多代人正义与一代人正义、个人行为正义与社会正义的问题。
  一、世界结构与定义“中国”
  邓正来所意图批判的,不仅是那种受西方法律理想图景支配的中国法学的现代化范式,同时,他也意图对那种中国为何物毫不思考的思想和倾向进行批判。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的“引论”,邓正来就以“问题的提出:作为思想根据和认识对象的‘中国’”作为“引论”的第一节的题目,来突出“中国”对于中国法学乃至中国社会科学的双重属性。邓正来试图把“中国”重新“问题化”并进而追问究竟什么去定义“中国”,根据什么去想像一种“法律”或者“法律秩序”。 在书中,邓正来反复强调重新定义“中国”对于他对中国法学的批判以及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重要性。“我对作为整体的中国法学的反思和批判,事实上还隐含着一个最为根本的问题,即什么是‘中国’以及如果认识和解释‘中国的问题”。 正是基于这一批判,邓正来提出我们必须在全球结构/世界结构中认识中国、定义中国,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邓正来指出,关于我们如何重新定义中国和根据什么来定义中国,所要强调的是在根本的意义上由中国人民自己来定义“中国”,而非某一部分的中国人来定义“中国”,其次要根据中国本身,亦即世界结构中的中国来定义“中国”。 邓正来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的正文中,所提及世界结构的地方,几乎无不与他批判中国法学所未能看到中国的复杂情况有关。在这里,世界结构是和中国“城乡二元结构”、“贫富差距结构”联系在一起构成了中国的复杂国情,并影响着邓正来对社会秩序问题的思考。 这一结合一直持续到了邓正来最近发表的《中国法律哲学当下基本使命的前提性分析——作为历史性条件的世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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