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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执行异议程序在实践中的应用及问题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如果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方法、执行措施以及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的行为有不同意见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或反映的,不构成执行异议。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有异议的,也不构成执行异议,只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这就说明执行异议必须是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即在执行程序进行之中提出。如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出异议的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主张权利,不再作执行异议处理。
  4、执行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向执行员提出,要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的事实理由,并提供必要的证据。书写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但要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
  二、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处理程序
  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审查执行异议的“法定程序”,仅仅是规定了审查后的处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0条规定:提出异议后,由执行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但是在实践中究竟是由执行法院哪一个庭审查,哪些人员审查,是审判监督庭还是原执行机构原执行人员,通过怎样的途径来审查,案外人对审查结果不服又怎么办,这些都是在执行实践中遇到比较棘手的问题。
  由于执行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着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开、公正、公平,审执分立,迅速及时的原则。笔者认为,对执行异议的审查程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裁定及案外人复议的审查,可以通过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的裁判庭通过执行听证方法对异议进行审查、裁定,审判监督庭或上级法院执行监督庭进行复议审查。
  当然,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首先向原执行机构的执行人员提出,执行人员或执行机构在接到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后,只能对执行标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停止采取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处分性措施。对案外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初步审查,象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等所谓的异议,执行人员可以以通知形式直接驳回,无需进入合议继续执行。对符合异议条件的,执行人员及时将异议材料连同执行卷宗移交裁判庭处理。
  目前全国大部分法院都在进行执行制度改革,执行机构内部实行了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执行机构成立执行裁判庭,实质上就是在执行机构内部成立小的审判机构,主要负责案外人异议审查处理工作。执行裁判庭审判人员在接到案外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组成合议庭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送达案外人执行异议材料及听证开庭时间、传票,要求3日内向合议庭提供对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反驳,举证及意见的相关材料,同时通知案外人,裁判庭合议庭成员主持执行听证。通过听证调查、听证辩论、听证评议,然后休庭合议或部分案件上审判委员会研究,制作裁定内容。同时告知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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