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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期限立法研究——以《劳动合同法(草案)》为中心

  劳动合同短期化易于造成诸多负面影响。首先,一年一签的合同,使劳动者难有职业的稳定感,由于担心自己明年的命运,时刻寻觅下一个工作目标就显得十分必要和顺理成章。缺少就业稳定感,劳动者很难将自己的命运与所在的企业联系起来,自然难以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第二,短期化的合同,不仅使劳动者无心提高自己的能力,而且用人单位也很可能提防劳动者跳槽而不愿投入更多财力、物力对劳动者进行培训,这都造成劳动力一直在低水平徘徊,这也是我国近年来高级技术工人匮乏的主要原因之一。第三,用人单位大量使用劳动者“黄金年龄”的行为得不到有效遏止,劳动者的黄金年龄被使用后得不到有效补偿,反而被推向社会重新再就业。这一劳动者群体的不断扩大很可能演变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势必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三、对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几点建议
  现代劳动合同法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而不断自我进步的。法国、德国等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在经济发展和立法完善进程中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大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劳动立法,有效发挥了国家在调控市场经济方面的作用。与法国、德国等国家相比,我国发展市场经济起步晚,目前体制尚不健全,这也就决定了我国劳动立法相对滞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广泛借鉴国外和境外劳动立法的经验。笔者现结合国外和境外相关立法特征,对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完善提出初浅建议,以求抛砖引玉。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明确规定为订立劳动合同的一般原则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有着突出的作用。世界范围内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从维护社会劳动者利益出发,通过广泛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制度,来实现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和福利的增进。因而,定期劳动合同在这些国家只是适用的例外。
  法国劳动立法比较发达,其在1910颁布的《法国劳动法典》中,将雇佣合同单独成篇,开始推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法典明确指出无固定期限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般原则,即雇主与雇员一般均应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例外情形,只能在别指明的情形下,均是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德国的《雇主法》也坚持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的普遍性原则,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属于例外情况,其适用受到严格的限制。瑞典的《雇佣保护法》的核心原则是:如果雇主没有合理的理由解雇员工,雇佣合同就一直是有效的,因此该法规定雇员可以获得永久性的雇佣。
  笔者建议在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第9条第1款之后增加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要形式,劳动者有相反意见的除外”的规定,以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劳动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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