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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依法诚信纳税上升为法律规范——刘剑文教授访谈录

  除贯彻税收法定原则外,还应贯彻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指纳税人的地位在法律上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该原则有“利益说”与“能力说”之分。“利益说”依据社会契约论,认为纳税人应纳多少税,应依据每个人从政府提供的服务中所享受的利益,即得到的社会公共产品来确定,没有受益就不纳税。“能力说”则认为征税应以纳税能力为依据,对能力大者多征税,能力小者少征税,无能力者不征税。而能力的标准又主要界定为财富,即收入。目前,一些税收法律法规超出了纳税人的承受能力,税负太高,从而间接地造成了少纳税、避税、偷税现象的发生。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形式意义上的税收法定还没有完全做到,离实际意义上的法定差距更大。例如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工薪阶层缴纳的,一些非工薪但收入很高的人纳税很少。解决这种贫富倒挂问题,须改变我国税法中存在的不合理规定,真正实现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
  记者:您刚才从立法原则上描述了如何构建依法诚信纳税系统工程,除此以外,还应该做哪些工作?
  刘剑文:在税收执法方面,应建立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关系。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机关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其权力基于人民的授权而形成,因而没有理由不为纳税人服务。在国外,税务机关往往会对纳税人作出承诺,即纳税人服务宣言。这让纳税人感到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纳税人的政府,进而愿意纳税。我们的征税机关也应改变工作态度、方法,真正把为纳税人服务落到实处。
  在税收司法方面,应解决缺位问题。在国外,很多国家都有专门的税务法院、税务审判厅,来处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纠纷。而我国基本没有这样的机构,纳税人诉讼成本非常高。在我国,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处罚后,纳税人要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执行,才能提起诉讼。这对纳税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因为许多纳税人在缴完罚金后,就没有钱再去打官司了。这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剥夺了纳税人的诉权。当然,我们应该理解国家这样做的初衷,是为了首先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但这种做法忽略了纳税人的权利。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税务案件最终应由法院来判决,法院判决处罚多少就是多少,以保证纳税人的诉讼权。为此,应对《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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