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如何才能实现依法诚信纳税的目标?
刘剑文:构建依法诚信纳税是一个系统工程。应把依法诚信纳税放到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中进行,并且这样大的工程应靠国家来完成。
首先,诚信不仅仅是对纳税人的要求,也应该是对征税机关、征管人员的要求。过去讲诚信从纳税人角度强调得多。其实实现依法诚信纳税存在一个博弈的关系,即纳税人诚信,税务机关也应该诚信;税务机关诚信,纳税人才能诚信。不能只让纳税人诚信,税务机关不诚信。《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构建和谐社会,也应该包括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税务部门作为政府机关应该认真思考如何以纳税人为本,如何按照法律为纳税人服务。
第二,不能把诚信仅仅看作是道德规范问题,更重要的是要把它上升到法律规范。
在税收立法方面,要提高税法的规格和档次,把现在的行政条例不失时机地上升为法律,例如加快“两法”合并等。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征税主体征税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主体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有税必须有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被认为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经典表达。
税收法定原则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即税收要素明确原则。它要求对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减免税在法律中作出明确的规定,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给权力的恣意滥用留下空间。举例来说,《
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个人所得中的“其他所得”条款就比较含糊,不符合税收要素明确原则。而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额的规定也已滞后了形势的发展,给政府侵犯纳税人权利留下了余地。据了解,目前许多地方政府不严格遵照法律执行《
个人所得税法》,以致个人所得税扣除额五花八门,使老百姓对法律的刚性产生了深深的疑惑,从而在一定意义上动摇了他们依法诚信纳税的根基。
税收法定原则还有一个程序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所依据的程序性要素须经法律规定,且征纳主体各方均须依法定程序行事。显然,一些征税机关在收税过程中,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也影响了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