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依法诚信纳税上升为法律规范——刘剑文教授访谈录
寇哲鸣
【关键词】诚信纳税;法治
【全文】
今年全国税收宣传月依然沿续了2003年、2004年的主题——“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近日记者围绕有关“依法诚信纳税”的一系列问题,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
记者: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从1992年起至今已连续开展14个年头了。但目前还是存在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比较淡薄,税收流失问题比较严重,涉税违法案件时有发生的现象。对此您如何看待?
刘剑文:首先应该看到,通过多年的努力,包括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广泛开展,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观念正逐步深入人心。全国税收宣传月作为税收宣传的固定形式,也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熟识。这项活动的开展对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宣传税收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也应该注意到,要实现依法诚信纳税,仅靠税务机关,以及每年一次的税收宣传月活动是不够的,需要全社会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记者:目前有哪些因素影响公民依法诚信纳税?
刘剑文:可以说是多方面的,其中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政治、历史、文化方面等原因。
从经济上看,中国老百姓的收入普遍不是很高,而税法是涉及老百姓的财产及利益的。在经济不是很发达,甚至有些地方连最基本的温饱问题都没有解决的情况下,老百姓肯定首先考虑自己最基本的利益,而不是纳税。可见,依法诚信纳税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牢固的经济基础。
从政治上看,长期以来,我们国家比较忽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更多强调的是纳税人的义务。没有树立和宣传“国家要给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而公共产品的资金来源是纳税人”的观念。国家给人的感觉是抽象的、空洞的。作为一个民主与法制的国家,当然强调纳税人的义务,但更重要的是应该强调纳税人的权利。因为一旦权利与义务失衡,就会导致经济上的失衡。政府应该让纳税人体会到,他们在尽义务的同时,也在享受权利。
从历史文化的角度看,我国历代王朝在制定法律时,都较少考虑人民的权利。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多少次农民起义都是为了反对统治者的苛捐杂税。这种传统文化背景下,使人往往把税收与暴政联系起来。老百姓“天生”对税收就有一种逆反心理。
目前我们国家尚未建立起完整的税收法制,税收立法比较落后,是依法诚信纳税存在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自1992年中共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基本的法律体系,但财税方面,特别是税法的立法还很滞后,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差甚远。我国共有25个税种,但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税种法只有两个。一个是《
个人所得税法》,一个是《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虽然《
农业税条例》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税种法,但它从1958年诞生到现在经历了40多年,内容已经过时,明年农业税就要全部取消了。在程序法方面就有一个《税收征管法》。在税法体系中行政法规占主导,如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都是条例,甚至没有一部统率各层次和各门类法律法规的税收基本法,即税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