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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专题讲座(一)

  税收是国家行为,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等特点,它的功能主要是为国家筹集资金,保障社会各项公共事业顺利运行。同时,它还具有调节社会分配,使社会贫富差距不至于拉得过大,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防止社会动荡的作用。因此,要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
  调节收入、增进公平是个人所得税法的天职。但个人所得税法只能对社会既有部分财富的分配发挥一定作用,即主要偏重于调节增量而不能调节存量。因此,能解决初次分配不公的问题,当然,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也只能限定在缩小贫富差距方面,对于贫富差距形成过程的影响则相对有限。
  (四)个人所得税法的适用范围
  从字面理解,虽然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应税所得征税,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除公民个人适用外,还对以下三类特殊主体适用:
  1.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即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即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税目征收,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即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其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税目征收,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民法上不具有法人资格,可以视为个人或者个人合伙。因此,如果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又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就会产生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这会大大束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因此,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变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按照个人所得税征税。这种做法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
  二、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模式
  由于世界上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各不相同,加上政治法律制度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按其课征方式,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通常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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