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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专题讲座(一)

  (二)个人所得税法的特点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1.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项列举的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0项具体税目和一项概括所得,除偶然所得外,其他各项所得均依各自的法定标准分别作相应扣除后,按不同的税率纳税。但在征税方法上并不完全采用分类所得税制下的课源法,而是实行以源泉扣缴为主,以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为辅的征收方式。
  2.征税面小,税负从轻,扣除从宽。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了较高的扣除额——1600元,使得个人所得达到纳税起征点的范围相对较小;同时又规定适用5%-45%的9级额累进税率,又使得大部分纳税人适用15%税率档次以下的税率纳税,实际所得税负很轻。这样规定是为了适合我国经济不甚发达、个人收入不高的国情,同时有利于吸收外国投资。
  3.计税方法简便。在计税方法上,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采用总额扣除法,从而避免了个人实际生活费用支出逐项计算的繁琐。在分类征收的制度下,各项应税所得分别按各自的税率和计征方法计算,便于掌握,有利于税务部门提高工作效率。
  4.采取源泉扣缴制和自行申报制两种征纳模式。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采用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制和纳税人自行申报制两种模式。对可以由支付单位从源泉扣缴的应税所得,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三)个人所得税法的作用
  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是财政功能,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国家提供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来源;二是调节功能,通过个人所得税结构的合理设计和安排贯彻国家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个人所得税中的累进税率,被认为是可以对不公平的社会初次分配做出普遍矫正的有效手段。因此,在调控个人收入差距的税收法律体系中,个人所得税法最为核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收下分配要考虑以下原则:(1)宪法原则,即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2)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3)正确处理好先富、后富、共同富裕和反对暴富的原则;(4)加速实行社会保障原则。在一次分配(工资收入)中,要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在二次分配(社会保障)中,要考虑社会公平的要求;在三次分配(慈善事业)中,要照顾特困人员的需要。因此,为防止贫富差距过大而产生的不稳定,国家应当采取相应政策措施进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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