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义务的自愿性为现代经济学尤其是契约经济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支持。义务人履约的自愿性是现代经济学尤其是契约经济学的逻辑起点,从而为沟通法学和经济学之间的联系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义务自愿性对契约经济学的重大意义在于,它是降低经济活动成本的一个重要因素。经济活动离不开契约,而签订契约本身便需要一定的成本。恰恰是义务自愿性不但使契约自身成本而且使整个经济活动的成本降至最低。理由是:双务合同的当事人相互的自愿履行行为,即能够确保签订合同时进行详细而具体的信息披露、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履行过程中遇有重大变故,能够及时协议变更;履行时能够相互提供协助;甚至发生争议时都能协商解决。由此,建立在义务自愿基础上的一切契约经济最有可能实现主体利益最大化,当然也是最有效率的。
自愿性只是对义务的一种主观定性,并不能保证义务必然得到客观履行,因为抽象的义务原则和具体的义务实践总会有某种程度的脱节和矛盾。即便如此,义务自愿性也是在真正理解了私权的本质内涵后得出的必然结论,它贯穿于权利产生到实现的全过程,乃至对于权利冲突的解决也起着重要作用。
【注释】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SUGDEN R.The Economics of Rights,Co-operation and Welfare.Oxford:Basil Blackwell,1986. 拉伦茨卡.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德沃金罗.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中文版序言. RAWISJ.A Theory of Justi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 HART H L A.Are There Any Natural Rights?.WALDRON J eds.Theories of Right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4. 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周黎安.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 HEGEL G W F.The Philosophy of Right.KNOX T M.Oxford:Clarendon Press,1965. 米德乔.十九世纪思想运动.辛格贝J.实用主义、权利和民主.王守昌,等.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斯密亚.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梅因.古代法.沈景一.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王涌.私权的分析与建构——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1999年).第七章“私权的救济”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display.asp?ArticleID=224. 车丕照.身份与契约——全球化背景下对国家主权的观察.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5). FINNIS J.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Oxford:Clarendon Press,1980. 郑成良.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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