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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想的形成——面对古典的创造

  那么,“天理”、“国法”、“人情”怎样在诉讼活动中的把握和平衡呢?孟子说:“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夭寿不贰,修身以俟之,所以立命也。”[12]所以,对“理”、“法”、“情”的理解和运用,关键要在“修身立命”入手。“修身立命”则心性挺立,境界开显,对“理”、“法”、“情”的处理自然可以得心应手,圆润透达,这就是中国古代社会对裁决者的素质要求。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古代没有单独的法律思想,关于诉讼形成的观点、观念、作品等,只能从围绕中国人的精神构建起来的中国传统思想的整体当中去理解,否则,无论是对中国古典法律思想背景的外在研究,还是以西方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范畴这些并不合适的工具解释中国的古典法律思想,都无异于隔靴搔痒,很难真正进入思想本身。
  中国古典法律思想的主题关涉人的生命终极关怀,也就是说,它不仅关心外在的法律条文和诉讼活动,而且关注人们内在的道德生活和人生体验。显然,这一套话语对于我们今天的人来说,显得比较陌生。因为这是一门很独特的学问,很难与我们接受的现代教育对接。以现代讲究逻辑论证而形成的知识理解中国古典法律思想,由于双方的差距太大,结果就象是照哈哈镜一样,得到的是非驴非马的效果。所以,想要真正进入中国古典法律思想,就必须首先进入古人的诉讼文案和判词,与古人进行建立在内在传承基础上的生活经验的沟通,这就要求交流者与被交流者同处于特定的心灵平台,处于同一个“收视”频道,才能展开“天理”、“国法”、“人情”的对话,“情理法”的内涵才能如同在古人身上一般,在交流者身上显现,离开相关的生活感受、审判经验和缺乏相应的精神信念,思想的交流就会变得困难,有时候,双方的心理距离简直有天壤之别。这就出现了如下在当前屡见不鲜的情景:从研究者们使用的词汇上看,好象在谈中国古典法律思想,但是,实际上他们不过在自说自话,与古人根本不相干。[2]
  所以,一句“同情的理解”,看似容易,但是,真正的同情必须是以对生命的相同理解、对内在体验的相互认同、对精神信念的共同实践为基础的,同情必然是动情的,客观的解释算不上同情。当然,人们会问:我们已经远离了古人的生活圈子,时过境迁,世异时移,我们能如何遥契先人的心灵?其实,虽然“国法”未必时时能与“天理”、“人情”符合,虽然“情理法”在不同的时代,它们的表现形式不同,这当中也有被独裁专制者用来美化自己王权合法性的情况,但是,仍然有相当多的内容以民间习惯的方式顽强地存在着,影响着我们今天的生活,所以,在进入中国古典法律思想上,与中国之外的学者相比,我们在语境上要容易得多。另外,从义理上来讲,“情理法”体现了中国人对良心的一致看法,也就是说它们属于中国人共同的价值取向。价值取向一旦触及根本,便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对这些价值的关切,古今的诉讼判决都绕不过去。因此,只有对“天理”、“人情”和“国法”能真正同情地理解的人,才可以体验得到中国古典法律思想历久常新的魅力。
  虽然我们和古人所处的时代不同,但是,只要双方在基本义理上的旨趣和对相同精神信念的执守基本一致,即使在内容上出现差异,那么,我们今天的感受和体验实际上就是对“情理法”的推展。推展思想就是进入思想,传承思想,对思想进行内在的再创造。正如德国哲学家施莱尔马赫所说:体验者必须比作者理解他自己更好地理解作者。[13](P248)这就是说,我们必须把内在创造建立在体验基础之上,内在创造是对“天理”、“国法”和“人情”的重构,这种重构必然使许多古人尚未体悟到的东西被发掘出来。这样,“情理法”就既能把它的本色活波波地呈现在我们面前,又能直接进入我们当今的法律生活,构成我们今天法律思想的一部分。只有这时,一门叫作“中国古典法律思想”的学问才能真正立得住脚。
  所以,只有对中国古典法律思想进行内在的传承和创造,才能谈得上为中国当代法制建设提供有益的思想资源。那么,中国古典法律思想和中国当代法律思想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呢?它如何能转化为中国当代的法律思想呢?
  二、“变异”的西化模式与“潜藏”的古典思想
  我们知道,法律思想必须建立在具体的制度上,它的目标也必须通过具体的制度的实践操作来实现,法律制度是法律思想的重要载体,法律制度的内容和它的实施是孕育法律思想的沃土,一个国家法制的完善与否往往会决定这个国家法律思想是否贫乏,反过来,一个国家深刻的法律思想又能够渗透到诉讼实践当中,成功地指导具体司法审判活动,促进法律制度的革新。但是,无论是法律思想还是法律制度,它们归根结底源于人们处理具体纠纷时积累的生活经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离开了具体法治,那种宏大而高扬的法治只不过是引起空气振动的口号而已”[14](自序,P4)。也就是说,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不仅是名词,也不仅是知识,只有当它们能够建立起一种真实的社会秩序,强烈地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风俗习惯,消融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构成人们法律思维的一部分,它才是这个国家真正的法律。否则,它们不过是一些空洞的口号和抽象的条文而已,和老百姓的生活关系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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